2011年第1期【4】

作者:    發布時間: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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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業務主管單位和章程修改方案的決議
(2010年9月15日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0年9月15日,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召開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下列決議:

一、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變更為由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主管。
二、本會章程修改方案:
第三條:改為“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第四條:改為“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改為“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前毛家灣一號”。
第二十七條:改為“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 ACADEMY OF MAOZEDONG’S POEMS,縮寫:CAMP。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研究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的群眾性、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會員開展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研究及學術活動,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和先進文化的發展,提高整個中華民族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做出積極的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前毛家灣一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對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創作及有關革命實踐的調查活動,獨立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對有關文獻資料的征集、發掘、考証、整理、注釋和編輯、出版工作﹔
(二) 組織對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的研究工作,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學術論著和研究論文,開拓研究視野,推進研究不斷深化,提高整體研究水平,建立毛澤東詩詞學(簡稱“毛詩學”)學科體系﹔
(三) 承擔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研究方面的重點研究項目,組織重點研究項目協作,總結研究經驗,經有關部門批准,評選優秀研究成果﹔
(四) 舉辦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家詩詞創作及有關革命實踐的展覽會、報告會和學術討論會﹔
(五) 舉辦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書法繪畫展、歌舞朗誦演唱會,以及通過音像、影視等多種藝術形式,將高雅的革命詩詞及與其血脈相連的優秀古代詩詞普及到群眾中去,對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理想主義和高尚精神品格的教育與感染﹔
(六) 開展同國內、國際有關學術團體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 開展咨詢開發業務,為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社會科學等文化事業以及社會各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在思想宣傳、文學藝術、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工作等方面有比較豐富經驗的在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有較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質,熱愛毛澤東及其他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研究事業並為推進這一事業作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員。
(五)單位會員為在學習、宣傳、研究毛澤東及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詩詞事業中努力工作並做出成績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即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事業發展確有突出貢獻者有受表彰獎勵或獲得適當勞務報酬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發展本團體事業獻計獻策獻力。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証。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文件和函件的起草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15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