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會排斥理論:四個基本問題

作者:丁開杰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17日    

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排斥現象研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關於社會政策和不平等問題的一個新取向。“社會排斥”概念替代“貧困”概念,成為社會不平等研究的新概念,而社會排斥理論則成為了歐洲社會政策的中興理論。從國外已有的研究文獻來看,研究者們在分析社會排斥現象時主要關注四個基本問題,一是什麼是社會排斥現象,即社會排斥概念的定義﹔二是,在實踐中,社會排斥現象發生的社會領域或向度,或者說是社會排斥現象的類型,三是社會排斥現象的屬性,即它與貧困、剝奪、邊緣化等社會弱勢有什麼不同的特征?此外,是什麼原因造成了社會排斥現象?這四個基本問題構成了分析社會排斥現象的基本框架。

一、社會排斥現象的不同定義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西方經濟的黃金時代逐漸過去,在經濟重建過程中,“再次”出現了以前人們認為將要消失的問題——貧困。這種新貧困主要不是由於個人原因引起,而是由工業重建即大規模的經濟變遷引起。此時,與18世紀晚期工業化的發展促使提出貧困等概念一樣,也亟需提出新的概念來解釋新的社會現象。

1974年,法國經濟學家勒努瓦發表題為《Les Exclus,un Francais sur Dix(被排斥群體:法國的十分之一人口)》的論著,用“Les Exclus”(被排斥者)這個概念指那些沒有被傳統的社會保障體系所覆蓋的人,比如單親父母、殘疾人、失業者等易受傷害人群,等等[1]。研究指出,這些人群不能參與政治、醫療較差,而且在地理位置上受到其他人的孤立。“Les Exclus”概念迅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到20世紀70年代末,它已經被用來指法國社會的各種弱勢群體,並且成為法國討論由於快速經濟變遷而導致的“新貧困”問題的核心概念。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這個概念更是進一步成為一種思考新社會政策的重要框架。而由於法語和英語都是歐盟官方語言,法語“Les Exclus”也比較容易被翻譯成英語“Social Exclusion”,所以,“社會排斥”概念也很快被歐盟所採納,成為貧困3項目的主題[2]。到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通過歐盟及其項目,“社會排斥”概念逐漸被法國以外的歐盟國家所採納,並且最終傳播到了歐盟以外的國家。

那麼,什麼是社會排斥現象或者社會排斥概念呢?事實上,要想對社會排斥現象給出完備的定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從“社會排斥是否是一個對決策者和學者都合適的概念”等哲學問題,到“什麼類型的政府干預可能形成社會融合”、“依據所用的定義,社會排斥是否在減少或上升”等政策問題,人們均富有爭議。即使在歐盟內部,不同的成員國對社會排斥也有不同的定義。盡管如此,因為社會排斥術語具有模糊、多角度和邊緣寬廣等特點,它比較有利於研究者對社會政策的分析,所以,學術圈和政策界還是很熱衷於使用社會排斥概念分析目前所面臨的復雜社會現象。

研究者往往根據自身的需要對社會排斥概念給出有利於自身研究的定義,將“社會排斥”廣泛地定義為“……社會、政治和公民權利的否決,或者個體群不能……參與基本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功能”。比如,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排斥分析研究中心的布爾恰迪特(Burchardt)等人從被排斥者的角度對“社會排斥”進行了嚴格界定,將排斥分為自願性排斥和非自願性排斥。他們認為,被排斥者是同時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的人:(1)他或她居住在社會的一定地方﹔(2)因為自身無法控制的原因,無法參與社會公民的正常活動﹔(3)他或她想參加的活動[3]。來自英國布裡斯托大學的社會學家萊維塔斯(Ruth Levitas)和戈登(David Gordon)等人則在研究中認為,社會排斥是一個復雜而具有多重特性的過程,包括一些個體或群體在經濟、社會、文化、政治領域,都缺乏社會大多數人擁有的資源、權利、商品和服務或獲得這些資源的權利被否定,以及沒有能力參與常規的社會關系和活動。此外,這個過程不僅影響到個體的生活質量,也從總體上影響了社會公正和社會凝聚性[4]。而馬特.巴恩斯(Matt Barnes)則認為,“社會排斥指全部或者部分地被排除在決定個體參與社會整合的經濟、社會、文化體制之外的一個動態而多向度的過程”[5]。

相比之下,政策界通常把社會排斥理解為“從勞動力市場排斥”,“極端貧困和物質剝奪”(或者兩者),有時也指“不能行使基本的社會權利”。比如英國社會排斥局認為,“社會排斥指的是某些人們或地區受到的諸如失業、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難、罪案高發的環境、喪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織在一起的綜合性問題時所可能發生的現象。”[6]歐盟認為,“社會排斥是一些個體因為貧困、或缺乏基本能力和終身學習籍會,或者因為歧視而無法完全參與社會,處於社會邊緣的過程。這個過程使得這些個體很少獲得工作、收入、教育和培訓的機會,無法參與社會和共同體網絡以及活動”[7]。歐洲基金會認為,社會排斥指的是“個人或群體被全部或部分地排斥在充分的社會參與之外。”[8])聯合國開發署則採用了一個權利路徑,將“社會排斥”定義為基本公民和社會權利得不到認同(比如,獲得充足醫療、教育和其他非物質形式的福利),以及在存在這些認同的地方,缺乏獲得實現這些權利所必需的政治和法律體制的渠道[9]。

二、社會排斥現象的多個向度

作為一種社會問題,社會排斥現象具有不同的表現領域,或者具有不同的向度。研究者在對社會排斥現象的內容進行劃分的時候也各有側重。一些研究從社會排斥發生的領域來劃分社會排斥現象的向度,比如將發生在法律領域的排斥稱為法律排斥,發生在消費領域的排斥稱為消費排斥,而發生在教育領域的排斥則稱為教育排斥。一些研究則從社會排斥發生的群體特征來劃分社會排斥現象的向度,比如分為老年人排斥、青年人排斥、女性排斥等。

英國是歐洲國家中對社會排斥問題關注最全面並切實採取應對措施的國家之一。在1997年,工黨上台執政以后,英國政府不僅在首相辦公室下設立了社會排斥局,而且還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成立了社會排斥分析中心[10]。近10年來,英國已有多項研究對社會排斥現象的向度進行了分析。1999年,英國還專門開展了“貧困和社會排斥調查”。在這次調查中,英國將社會排斥區分為四個向度,包括:(1)被排斥在充足的收入或資源之外﹔(2)勞動力市場排斥﹔(3)服務排斥﹔(4)被排斥在社會關系之外[11]。而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社會排斥分析中心則認為,社會排斥包括四個內容,分別是:(1)消費(比如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能力)﹔(2)生產(比如參與經濟或社會性的有價值的活動)﹔(3)政治參與(比如參與地方或全國性的決策)﹔(4)社會互動(與家庭、朋友和社區的整合)[12]。來自牛津大學的阿特金森是研究不平等經濟學的權威,他認為,社會排斥不僅包括來自勞動力市場的排斥,而且還包括來自生活其他方面的排斥,尤其是消費[13]。此外,史密斯(Janie Percy-Smith)認為,社會排斥具有7個向度,包括經濟向度、社會向度、政治向度、鄰裡向度、個體向度、空間向度、群體向度[14]。也就是說,人們在這七個領域都可能面臨社會排斥。

相比之下,皮斯( Peace)和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對社會排斥向度的劃分更具體和更有啟發意義。皮斯根據對歐洲社會政策文獻的研究,提出了15種具體的社會排斥類型,包括:(1)社會邊緣化﹔(2)新貧困﹔(3)民主法制/ 政治排斥﹔(4)非物質性的劣勢﹔(5)被“最低限度生活方式”排斥﹔(6)文化排斥(包括種族和性別)﹔(7)家庭和社區排斥﹔(8)被福利國家排斥﹔(9)長期貧困﹔(10)被主流政治和經濟生活排斥﹔(11)貧困﹔(12)剝奪﹔(13)被工作關系排斥﹔(14)經濟排斥﹔以及(15)被勞動力市場排斥[15]。而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蒂亞·森對社會排斥理論進行了更加深入的分析,他將貧困界定為能力剝奪,在此基礎上結合社會關系分析,將社會排斥界定為功能失靈,並且把社會排斥區分為“建構性排斥”與“工具性排斥”兩種類型。其中,建構性排斥是指“有時遭受排斥本身就是一種排斥,而且這種排斥會對受排斥的人產生很大的直接影響,對受排斥人而言,遭受剝奪本身就是一種損失。”而工具性排斥是指剝奪本身並不直接造成損害,但可能通過其他途徑導致一個人的生活貧困。建構性和工具性排斥會在一些特殊的關系中同時存在。此外,阿瑪蒂亞.森還區分了積極排斥和消極排斥,積極排斥就是指制度、政策等因素所引起的人為的排斥,而消極排斥是指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排斥,如經濟蕭條導致的貧困和隔離[16]。

總體上,研究者對社會排斥現象的內容和類型的劃分都可以歸納為“四分法”,即將社會排斥分成政治排斥、經濟排斥、文化排斥和社會排斥四種類型。這種劃分的邏輯與人們將寬泛的“社會”概念分為“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四個部分的邏輯是一致的。除這四種類型以外,研究者們提出的福利排斥、教育排斥、心理排斥等類型,最終都可以歸入“四分法”的類型,比如可以將福利排斥歸入經濟排斥,教育排斥可以歸入社會排斥,心理排斥則可以歸入文化排斥。結合已有研究的觀點,概括來看,(1)經濟排斥是指一個群體的成員被排斥於工作機會之外,從而導致貧困和經濟上的邊緣化。人們受到社會排斥的表現主要是缺乏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途徑﹔失業者無法獲得其他社會成員能容易獲取的資源和參與的活動,尤其是消費、活動和儲蓄。(2)政治排斥是指人們在政治權力上遭受排斥,沒有選舉權和充分的政治表達權力﹔(3)文化排斥是指群體的成員在擁有一個主導文化的符號、意義和儀式等資源方面的邊緣化。(4)社會排斥是指群體由於社會權利的缺乏或者社會關系紐帶的斷裂而無法參與到正常的生活中。人們受到社會排斥的表現主要是缺乏公民權,包括沒有獲得最低工資的權利﹔缺乏獲取住房、教育和醫療、其他服務的權利﹔缺乏來自家庭、朋友和社區共同體的支持等等[17]。

三、社會排斥現象的主要屬性

與貧困、剝奪、不平等、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