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能服中國水土嗎?

作者:丁開杰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17日    

近年來,國外興起的社會企業實踐在國內也開始越來越受到關注。人們期望從西方社會企業幫助政府有效解決許多棘手社會問題的經驗中,尋求能“再造”中國非營利組織的有益方法。國內一些非營利組織開始以“社會企業”的身份開展活動,而少數從事公益活動的人也開始被稱為“社會企業家”,或以成為社會企業家作為價值追求。但由於“社會企業”概念來自西方,國內理論界和實踐者對這個新概念及相關問題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出現了一些認識誤區。“社會企業”概念需要中國化,有幾個問題還需要厘清。

“社會企業”在哪裡?

關於社會企業的定義雖然稍有差異,各個國家甚至有不同的法人形式,但其共同點還是比較明顯和讓人接受的。可以說,社會企業是什麼,在西方是很明確的。(1)運用商業企業運營模式﹔(2)行使和追求社會公益目的的企業或組織被界定為社會企業。這種類型的組織具有高度自治、帶薪工作人員盡量最少(即多運用志願資源)等特征。

如果我們將政府、市場、社會等分別稱為第一部門、第二部門和第三部門,社會企業主要屬於第三部門,很多仍然是公民社會組織,與此同時,有的國家也在商業部門中發展社會企業。對照來看,商業企業就隻屬於第二部門,是市場性組織。“社會企業”概念的引入面臨著中國化的任務。在此過程中,人們容易出現兩個不好的傾向,一個傾向是排斥主義,認為它是西方的東西,所以與中國的實際格格不入,應該予以排斥,“言西色變”。一個傾向是照搬主義,覺得西方“社會企業”概念可以拿過來就套在中國實際上。這兩種傾向在當前的理論探討和具體實踐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也都應該加以注意。20世紀末以來的世界,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中國的進步離不開對其他國家先進理念和實踐的學習。但全球化背景下也有一個本土化或地方化的需要,來自西方的概念和話語需要結合中國實際加以改造。兩者結合起來看,就是需要我們在面對來自西方的概念時有“全球本土化”(Glocal)的態度。隻有這樣,中國的非營利部門才能找到有效的重塑手段,真正成為政府實現善治過程中的有益伙伴,而不是越走越偏,走入歧途。

社會企業家是些怎樣的人?

現實生活中,人們比較熟悉企業家,對社會企業家則比較陌生。人們一聽到“社會企業家”, 往往第一反映是“唯利是圖”,追求利潤最大化,換句話說,認為“社會企業家”與商業企業家一樣,就是商人。這種認識實際上存在三個誤區。首先企業家和商人本身並不是重合的,企業家是個精英概念,這個群體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也就是企業家精神。用熊彼特的話說,“企業家”既不同於發明家,也不同於一般的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富有冒險精神的創新者,“創新”是企業家的天職。其次,社會企業家一定不同於商業企業家,隻不過,這兩種身份可以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社會企業家不同於商業企業家之處在於,社會企業家的使命和最大價值訴求是社會公益或者推動社會變革,而商業企業家的最大價值訴求是利潤最大化。一個人既可以是社會企業家,也可以是商業企業家,比如比爾.蓋茨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微軟企業,他是個商業企業家﹔而在比爾.蓋茨基金,他又是社會企業家。我們切不可盲目的認為社會企業家等同於商業企業家,也不可想當然地認為“非此既彼”,要麼隻能是社會企業家,要麼隻能是商業企業家。此外,有些人認為社會企業家與慈善家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實際上,兩者是有區別的。慈善家是從事公益捐贈和提供公益服務等行為的群體,而社會企業家是用商業經營方式來從事社會創新,推動社會變革的群體,其區別的重點在於創新性。如果一個富豪熱衷於將自己的財富捐出來從事修公路、建希望學校等公益活動,他是慈善家。而如果一個人雖然不是富豪,但他是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的負責人,具有很強的社會責任意識,並且敢於進行社會創新,通過創新方式來改造社會,有效解決社會問題,那麼他就是一個社會企業家。在此意義上說,並不是隻有富豪才能成為社會企業家或者必然是社會企業家,一個教師、一個公務員、一個藝術家、一個學者隻要能以不同於傳統的慈善方式即商業運營方式來從事社會創新活動,都可以成為社會企業家。比如,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尤努斯創立的“孟加拉鄉村銀行”是一種典型的社會企業,而作為社會企業家的尤努斯,實際上是在任教於孟加拉吉大港大學的一名經濟學家。

社會企業家精神的要義

這個概念與“企業家精神”緊密相關。按照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創新的主動力來自於企業家精神,而“企業家精神”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建立私人王國。對於沒有其他機會獲得社會名望的人來說,它的引誘力特別強烈。二是對勝利的熱情。利潤和金錢是次要的考慮,而是“作為成功的指標和勝利的象征才受到重視”。三是創造的喜悅。企業家是典型的反享樂主義者。四是堅強的意志。企業家“需要有新的和另一種意志上的努力,去為設想和擬訂出新的組合而搏斗,並設法使自己把它看作是一種真正的可能性,而不只是一場白日夢”。與此相應,運用商業經營模式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企業家同樣也需要具備“企業家精神”,隻不過,這種“企業家精神”體現在社會企業家必須具備高度的社會創新意識,以及具備熊彼特所講的其他三個要件上。其中,這裡的“社會創新”是嚴格區分於政府創新和企業創新的,它是來自公民社會組織的創新,為了滿足社會需求而進行的且大多將會在一些社會機構進行模式擴散的創造性行動和服務,而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廣義上的社會創新(包括了政府創新和企業創新)。如果不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便從事社會公益活動,那麼,這部分人也不具備“社會企業家精神”,從而不能被稱為社會企業家,至多可以把他們稱為慈善家或公益活動家。

誰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社會企業還是商業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這些社會責任是多元化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責任的內容也不斷豐富。與商業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相比,社會企業也要履行社會責任,而且實現社會公益是其根本的追求和最終的追求。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社會企業是針對存在的社會問題進行創新,形成新的社會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不到位的一種糾正或補充。比如,企業應該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然而在現實中往往由於法制不全、意識不到位、利益驅動等多種因素,也還存在一些企業的生產嚴重污染生存環境的問題。在此情形下,社會企業的使命就是要通過一種創新方式,幫助這些企業甚至社會公眾樹立良好的環境意識,採取更切實有效的方式來治理環境。在此意義上,就不能說社會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社會責任,還是商業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因為二者是並行不悖的,都需要倡導,都需要加強。此外,從創新角度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是通過技術創新來實現的,它主要為更大利潤所驅動,並且多在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機構中擴散。而社會企業則是通過社會創新來實現其社會價值。兩種企業都需要創新,而兩種創新也都對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如何打造中國的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在西方的興起也只是最近10多年的事情,不過,雖然剛剛興起,它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已經受到西方國家政府的大力培育,得到社會公眾的大力認可,涌現出了很多成功的社會企業以及令人欽佩的社會企業家。與西方的情形類似,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現在也面臨資金不足、公信力較弱等不利於組織可持續發展的困難。毫無疑問,西方社會企業的發展經驗對我們具有很強的啟示意義和借鑒意義。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社會企業在西方之所以能夠興起,與西方歷史悠久的志願傳統和豐厚的慈善文化有關系,也與西方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有關。相比之下,中國的志願傳統比較晚,公民的慈善意識也有待提高,社會組織的管理和立法上才剛剛起步。因此,如果將社會企業作為一種新的組織類型來移植,既不科學,也不現實,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尤其是容易引發上面所提到的各種混淆,導致社會企業的組織功能無法實現。目前,比較務實而解放思想的作法是依托已有的社會組織基礎,將社會企業所具備的這種創新精神引入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中,提高他們進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鼓勵更多的精英群體,尤其是年輕人以作一個社會企業家為榮,讓他們樹立以社會創新意識解決社會問題的價值觀,從而區別於傳統的“好人好事”,使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變得更加可持續,讓愛心更有力量。這樣,未來的中國會有一批具有社會企業家精神的群體涌現,也會有一批具有較大活力並且對社會更有貢獻的社會組織出現。屆時,中國的公民社會組織也將更加成熟,真正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成為政府在實現善治過程中的有益伙伴。

(來源:《社區》雜志2009 年5月上)(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