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排斥”概念:語義考察和話語轉換

作者:丁開杰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17日    

在國際上,自從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早期以來,公共話語經歷了一個重要的轉變,即從關注貧困轉向了關注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與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尤其是在歐洲,社會政策對“社會排斥”的關注遠遠超過了對“貧困”和“剝奪”、甚至“底層階級”的關注,不僅“社會排斥”概念已經替代“貧困”概念成為歐盟社會政策的主要概念,而且“消除社會排斥”已經替代“克服貧困”成為歐盟社會政策的基本目標[1],社會排斥理論則成為了歐洲社會政策中新興的理論[2]。這種概念替代和話語轉換對中國社會政策的實施,尤其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借鑒和啟發意義。同時,任何理論和實踐的借鑒都有一個本土化過程,對“社會排斥”概念和理論的借鑒也不例外。本文在國內已有關於社會排斥概念和理論的研究基礎上,從詞源學的角度進一步考察“社會排斥”一詞的產生和傳播過程,更清晰地區分“社會排斥”概念與相關概念,介紹社會排斥研究中出現的主要話語、范式甚至研究視角,希冀為實現“社會排斥”概念和理論在中國的本土化提供一些基礎理論。

 

一、“社會排斥”概念的出現:現代詞源及其傳播過程

 

社會排斥並不是一個新問題,其思想甚至可以追溯到聖經所記載的亞當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園的故事。而從“社會排斥”的字面意思來看,自從人類開始在共同體內生活並希望對共同體有所影響以來,也就存在了社會排斥現象和被排斥的群體,比如希臘的陶片放逐制度,羅馬的剝奪公權制度,印度的種姓制度,等等都是典型的例子[3]。不過,直到20世紀60、70年代,伴隨歐洲社會模式的提出和發展,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排斥”概念才出現在法國。法國學者從1960年代開始用les exclus一詞描述后工業化國家面臨的社會問題,比如大規模失業和團結性、家庭和宗教等的削弱,與全球經濟文化重構之間的關系[4]。1964年,法國人皮埃爾.麥斯(Pierre Masse)在其報告《Les dividends du progress(利益成長)》中首次採用“排斥”一詞。1965年,克蘭弗爾(J.Klanfer)在法國以社會排斥為題出版專著《L’exclusion social(社會排斥)》。同一時期,法國當代最著名的社會學家布迪厄也開始使用“排斥”概念。在布迪厄所有的著作,比如《學生文化》(1968)、《文化資本》(1977)、《體驗》(1984)、《法國大學》(1988)、《文化產品》(1993a)、《學術話語》(1994)等中,我們均能看到“排斥”和“自我排斥”(Self exclusion)等概念。除了布迪厄,社會學家帕金(Parkin)在馬克斯.韋伯的“社會封閉”(social closure)概念的影響下,也曾經對“排斥”思想作過論述[5]。

然而,麥斯、克蘭弗爾、布迪厄、帕金等都不是公認的第一個真正在現代意義上提出“社會排斥”概念的人。在絕大多數研究者們看來,法國社會政策分析家勒努瓦(Rene Lenoir)才是第一個真正在現代意義上提出“社會排斥”概念的人。1974年,勒努瓦發表題為《Les Exclus,un Francais sur Dix(被排斥群體:法國的十分之一人口)》的論著,用“Les Exclus”(被排斥者)這個概念指那些沒有被傳統的社會保障體系所覆蓋的人,包括單親父母、殘疾人、失業者等易受傷害人群[6]。這些人群不能參與政治活動、醫療條件較差,而且在地理位置上受到社會孤立。勒努瓦之所以提出“社會排斥”概念,與當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緊密相關。在20世紀70年代,世界經濟進入大重組,由此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比如越來越多的人發現生活方式無保障,隻能依賴剩余式的家計調查收入項目生活,甚至被排除在福利安全網之外。與18世紀晚期工業化的發展促使提出貧困等概念一樣,這時也亟需提出新的概念來理解新的變化。盡管20世紀70年代的法國經濟正處於進步和發展階段,仍然有一些人群生活在經濟發展的邊緣,被“增長所遺忘”。基於這樣的背景,勒努瓦用“社會排斥”概念來描述被邊緣化的人群。此后,在整個20世紀70年代,“被排斥群體”(the excluded)一詞開始被法國人越來越多地提及。

到20世紀80年代,隨著被“排斥”在經濟增長之外的問題群體倍增,“排斥”話語敦促法國啟動了綜合性的反排斥運動。“社會排斥”不僅被用來指整個社會弱勢群體,而且還成為法國討論由於快速的經濟變遷而導致的“新貧困”問題的核心概念。1988年,在左派和右派的支持下,法國政府還出台了最低“融入”收入項目(minimum “insertion” income,RMI,法語是revenu minimum d’insertion),即后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項目,對消除社會排斥做了進一步努力。該項目要求簽訂一個“融入”合同,詳細規定了如何幫助個體和其他成員成為對社會而言有生產力的成員或者成為有用的成員,其幫助途徑包括“參加工作”、“自願性學習”、“家庭再團結”或者“由社會工作者和非盈利組織提供多方面、綜合和個性化定制的幫助”,等等。

與此同時,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社會排斥”概念也以英語形式出現在了歐盟貧困項目的政策報告中。如果說,在20世紀70年代,歐盟的許多國家還認為其貧困問題已經減少到了“可以通過進步和增長就能消失”的剩余狀態。那麼,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貧困和失業的增長,人們開始對已有的社會發展產生了質疑。為避免“貧困”和“剝奪”等概念已有的缺點,歐洲的政策制定者們試圖尋找一個新詞匯來推動社會政策的發展。在法語中,社會排斥對應的詞匯是“exclusion sociale”,而“exclusion sociale”或“social exclusion”都比較容易翻譯,再加上法語和英語對所有歐盟國家都是指定的官方語言,所以,“社會排斥”概念最終替代了“貧困”或“剝奪”概念,成為了歐洲社會政策的新概念。當然,正如很多文獻指出的,更為重要的因素還在於時任歐洲委員會主席的雅克·德洛爾(Jacques Delors)是法國人,而且歐洲委員會就業指導委會的成員中也有不少法國官員,通過他們的努力,社會排斥概念得以在歐盟更快地得到了傳播。1985年,德洛爾被任命為歐洲委員會主席。通過歐盟項目及其網絡,尤其是通過第三輪反貧困行動,德洛爾將“社會排斥”概念不斷傳播和運用到法國以外的國家比較來看,以前兩輪反貧困行動(1975-1980年,1986-1989年)中,歐盟以貧困概念作為項目基礎,而在第三輪反貧困行動中,受法國的影響,歐盟開始採取了比過去更綜合全面的方法來開展反貧困活動,開始關注“最沒有特權者”的整合問題,明確對貧困(貨幣和分配問題)和社會排斥(包括收入,同時也包括關系,社會參與、醫療和其他自由)概念進行了區分。歐洲委員會的文件中開始經常提到社會凝聚力和團結性下降,需要將被社會排斥者重新整合入主流社會之中。在1993年布魯塞爾的會議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發表《增強歐洲團結:加強反社會排斥的斗爭、培育整合》,以及旨在促進社會融合的《歐洲社會政策之路:選擇聯合》白皮書[7]。2000年,歐盟在裡斯本召開會議,進一步專門闡述了貧困和社會排斥的程度,並且提出,建立一個更加社會融合的歐盟,是實現歐盟經濟十年可持續增長、工作更多更好和社會整合目標更大的一個關鍵要素。歐盟的主流話語已經普遍接受了“社會排斥”概念,並對反對社會排斥採取了實際行動。

由於“社會排斥”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語義上具有靈活性等優勢,並且具有追求社會正義、多樣性以及保護權利等目標,“社會排斥”概念出現后迅速對主流的發展話語(主要是社會弱勢和貧困問題)產生很大影響,推動了主流發展模式的變化。20世紀90年代以后,“社會排斥”概念陸續被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勞工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採納,傳播到了包括拉丁美洲、非洲的發展中國家在內的國家[8]。社會排斥話語已經成為國際發展機構的重要話語。其中,1995年3月,聯合國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世界社會峰會。首腦會議通過《社會發展問題哥本哈根宣言》,在社會峰會的行動項目及其后續工作中都採用了社會排斥一詞。同年8月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也出現了社會排斥一詞。2000年,世界銀行也開始採用社會排斥話語,明確指出,基於性別、民族、種族、宗教或社會地位而引出的歧視可能導致社會排斥,使人們長期陷入貧困陷阱之中。

 

 

二、“社會排斥”概念的定義:四個關鍵性的區分

 

一直以來,人們對“社會排斥”概念富有爭議,要想對其做出完備的定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些爭議不僅根源於不同的國家政治、知識和研究傳統,也根源於各種各樣的學術和專業背景(比如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人口學、城鎮規劃、建筑學、社會工作、社會行政等)以及實踐目的[9]。因為其內容往往模糊而矛盾,令人困惑,所以,“社會排斥”概念產生后也遭到不少學者的批評。然而,這並沒有影響“社會排斥”概念對社會政策分析的有效性。也正是因為這個詞具有模糊性和不精確性,又比“貧困”、“剝奪”等詞匯更具有動態性,所以,來自不同學科的學者、政治家、決策者都比較熱衷於使用“社會排斥”概念來分析現實問題[10]。

研究者和實踐者們根據不同的研究需要對“社會排斥”進行不同的界定。即便在社會排斥概念和研究比較盛行的歐盟和英國,甚至在英國內部,對社會排斥的界定也各不相同。當然,盡管有如此多各種不同的定義,但概括來看,文獻中大體上主要存在三類隱含的社會排斥定義。在第一種定義中,社會排斥被理解為公民缺乏對社會制度的參與﹔而在第二種定義中,社會排斥則被理解為公民權利被否定或未能實現。在第三種定義中,社會排斥被理解為人群間的距離[11]。比如,(1)在歐盟看來,社會排斥包括經濟、社會和政治三個層面。在經濟層面,社會排斥是指失業人口…被剝奪獲取資產權利(比如財產或信用資產)的人群﹔在社會層面,社會排斥指個體失去了與主流社會的聯系﹔在政治層面,社會排斥則指一些類型的人群,比如婦女、種族或宗教少數人口,或者移民-被部分或者全部剝奪了政治和人類權利。(2)北愛爾蘭認為,社會排斥是指一系列過程,包括在勞動力市場內部和福利體制內部,個體、家庭、社群或者甚至整個社會群體都被推向了社會邊緣或者保持在社會的邊緣。它不僅包括物質剝奪,而且還包括更廣泛的定義,表示公民充分參與社會和生活的機會被剝奪。(3)蘇格蘭認為,社會排斥是復雜的,其原因相互糾結,其后果本身也會變成進一步被社會排斥的原因。比如,貧困既是社會排斥的主要原因,也是主要后果。因此,推進社會融合的行動既需要綜合性措施,也需要相互協調。同時,必須強調個體、家庭或社區所面臨的全部問題。(4)而英國社會排斥局則認為,社會排斥指個體或區域因為眾多相關問題的糾結而受到的影響,比如受到失業、低技能、低收入、住房條件差、高犯罪率環境、健康醫療差、家庭解體等問題的影響。

關於弱勢群體問題,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歐洲的研究者們、政策制定者就從貧困、剝奪、歧視和不平等,以及邊緣化等角度進行了大量理論研究和政策實踐。社會排斥概念與這些已有概念和研究主題不僅在內容上有交叉,而且在時間上也有先后延展關系。其中,尤其需要對貧困、剝奪、不平等、歧視等等與社會排斥概念最為緊密的概念進行區分。

首先,需要區分“貧困”概念與“社會排斥”概念。由於人們對社會排斥的定義不統一,所以有時候也用貧困來近似等同社會排斥。實際上,這兩個概念並不相同。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歐洲委員會就對貧困概念和社會排斥概念進行了區分,認為貧困通常指收入不足,如果個體或家庭的總收入不足以滿足其在食品、交通、住房、醫療和教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則說這些個體或家庭是貧困的﹔而社會排斥的定義會更寬一些,除了收入以外,社會排斥還包括因為膚色、性別、職業類型、社會經濟條件、以及文化、制度和政治要素等而限制了(代際內和代際之間的)社會流動,以及來自住房、教育、醫療和服務獲取方面的行為。皮特.亞伯拉罕(Peter Abrahamson)曾經從狀態、原因、前景、分層、政策和學科等角度對貧困和社會排斥的主要區別做過較好的闡述[12]。他認為,從狀態來看,貧困是指資源不足,而社會排斥則是指缺乏運用權利的能力﹔而從原因來看,貧困是由於需求得不到滿足而產生的后果,社會排斥則是由於個體或群體在參與社會整合機制時受到了歧視或者被拒絕﹔從分層來看,貧困往往是從高到低的垂直分層,而社會排斥則是從內到外的水平分層。如果我們用貧困等同於社會排斥,那就將掩蓋排斥的多重特性,尤其是對社會和文化關系的強調。

第二,需要區分“剝奪”概念與“社會排斥”概念。在理論上,剝奪與社會排斥有所不同。兩者都具有多重特性,特別關注個體能(不能)完全參與社群或社會。但是在實踐中,剝奪更狹義地指生活水平上的弱勢,並且金融或物質資源在其中起著關鍵的決定作用。相比之下,社會排斥的范圍更寬一些,它強調生活的關系特性的重要性——社會、文化或政治,以及分配或物質的特性[13]。此外,剝奪能夠對一定時間點上的狀況進行測量,能夠對不同時點上的不同個體、家庭和地區進行比較,而對社會排斥的測量則更寬泛一些,包括了對運行過程中的經濟、社會和關系性過程的測量。形象地說,剝奪提供了“是什麼”的指標,測量狀況的水平和范圍,而社會排斥則能理解“為什麼”,了解原因和效果。也就是說,剝奪是個靜態的概念,而社會排斥則是個動態的概念。不過,因為社會排斥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導致剝奪,所以,人們通常也把社會排斥簡單地理解為能力剝奪,把剝奪當作社會排斥的一個指標,認為社會排斥是剝奪長期存在的過程[14]。

第三,需要區分“歧視”概念與“社會排斥”概念。歧視是指政府或私人組織基於人的某些先天性的與能力不相關因素做出的任何區別、排除、限制或優惠。這種區別、排除、限制或優惠對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它公共生活領域中的基本權利具有消除或減損的危害。社會排斥和歧視是相互作用的兩個不同過程。如果說,歧視使得對資源和機會的獲取更加困難,那麼,社會排斥則阻礙了對資源和機會的獲取,剝奪了相關權利。另外,歧視還可能是導致社會排斥的原因。最窮的人或者那些遭受較大社會排斥的人在日常生活與獲取公共、私人服務時更可能被歧視。因為種族、或者民族類別、宗教或者信仰,殘疾、年齡或者性取向而受到歧視的人,更可能受到社會排斥[15]。

第四,需要區分“不平等”概念與“社會排斥”概念。不平等包括結果不平等和機會不平等。其中,結果不平等是指從狀況來看,個體或群體之間存在差距﹔而機會不平等指由於種族、年齡、性別、民族和宗教等原因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或獲得政治、經濟和社會資源的能力不同。不平等概念與社會排斥概念緊密相聯。在不平等社會裡,一些受歧視的群體可能受到社會排斥。同樣,社會排斥也會加劇不平等。此外,我們可以把不平等分為垂直型和水平型兩種。垂直型不平等主要關注個體的不平等,而水平型不平等則關注群體間的不平等,后者與社會排斥的關注點一樣。雖然,水平型的不平等和社會排斥都是多維度的,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形式,然而水平型的不平等並不一定就會導致社會排斥的產生。一定意義上,減少水平型不平等和社會排斥的政策措施比較類似,兩者都可以採取多種措施,通常的政策對象是群體而不是個體[16]。

 

三、“社會排斥”概念的運用:主要話語和范式

 

受各國政治文化傳統和學科傳統的影響,“社會排斥”概念在其傳播和運用中實際上形成了一些話語和范式。這些話語和范式主導著社會排斥理論的發展,以及世界各國的反社會排斥實踐。

首先,希拉裡.西爾弗(Hilary Silver)提出了社會排斥研究的三種范式。希拉裡.西爾弗是社會排斥理論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她對社會排斥概念在文獻和實踐中的運用進行了概括,認為目前已有的社會排斥研究實際上存在“團結范式”(Solidarity)、“專業化范式”(Specialization)以及“壟斷范式”(Monopoly)等三種不同的范式[17]。這些范式基於不同意義的社會整合和公民權理念之上,而且每一種范式存在於不同的理論視野(包括貧困、不平等和公民權利論等)和不同的政治意識形態(包括共和主義、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等)之中,甚至存在於不同的國家話語之中。一方面,每一種范式闡釋了由於不同的原因而引起的不同排斥﹔另一方面,每一種范式也提供了對社會劣勢形式的多種解釋,比如經濟形式、社會形式,政治和文化形式等等。

其中,(1)團結范式受法國共和主義與已有的國家集體主義意識的影響,它將個體與更大的社會捆綁在一起。在這種范式下,社會排斥威脅著社會凝聚力,因此,需要通過“道德凝聚力”來消除社會排斥。法國的經驗屬於這種范式,而盧梭、杜爾凱姆等是這類范式下的重要思想家。(2)專業化范式受自由主義的影響。在這種范式下,個體或群體由於社會領域的分離不充分,從而沒有實現權利,被市場“取消資格”(disqualification),從而成為被社會排斥者。因此,國家必須加以干預,以確保社會的整合。美國的經驗屬於這種范式,而洛克、麥迪遜和效用主義者是這類范式下的重要思想家。(3)壟斷范式受社會民主思想的影響。在這種范式下,由於壟斷產生共同利益者之間的紐帶,從而形成對外部者的不公平。因此,被排斥者既是外部者,也是大多數人。需要通過履行公民權,向外部者擴大平等成員資格的供給,使外部者充分參與社區共同體,消除社會排斥。西歐的經驗屬於這種范式,而馬克思、韋伯、馬歇爾等均屬於這個范式下的重要思想家。

除了以上三種范式,當然也還存在其他范式。比如,利特伍德(Littlewood)就認為,在貝克、吉登斯、鮑曼、拉什等人研究中出現了第四種社會排斥的研究范式,即從反思性的角度來探討社會整合和社會排斥問題[18]。

其次,萊維塔斯(Ruth Levitas)提出了社會排斥研究的三種話語。話語是指思想和傳播的交互過程與最終結果。在研究了英國的政治和社會政策后,萊維塔斯對社會排斥和英國新工黨的實踐進行分析,認為社會排斥概念及其理論在傳播過程中形成了三種話語,分別是“再分配話語” (Redistributionist Discourse,RED)、“道德底層階級話語” (Moral Underclass Discourse,MUD)、“社會整合主義話語” (Social Integrationist Discourse,SID)[19]。萊維塔斯把這三種話語當作一個分析工具或“模型”,用來表示“社會排斥”一類的詞匯是如何策略性地在政治過程中被使用的。不同的話語對英國政治和社會政策具有不同的深刻意義。(1)再分配話語強調貧困和缺乏充分的公民權是被社會排斥的主要原因。這種話語嵌入在社會民主傳統之中。(2)道德底層階級話語主要關注被排斥者自身的道德和行為。這種話語根源於新保守主義。而且這種話語把社會排斥等同於底層階級的發展。(3)社會整合主義話語強調有薪工作和就業對社會融合的重要性。這三種話語部分地反映了西爾弗的三種范式,其強調的重點可以概括為“三無”,即“無收入”(no money)、“無道德”(no morals)、“無就業”(no work)。

第三,馬克庫(Markku Jahnukainen)和特諾(Tero Jarvinen)提出了社會排斥研究的三種視角。他們認為,按照希拉裡.西爾弗等人的研究,對社會排斥的運用存在三種不同的視角或研究方法,分別是古典自由主義視角、團結視角和馬克思主義視角[20]。其中,(1)古典自由主義視角的重點是強調個體行動。換句話說,在這種視角下,社會排斥被看作是否是被排斥者自願的選擇,比如,某人不情願接受低報酬工作,可能是因為能夠獲得福利收入並且收入水平更高,從而造成自願性排斥。這時的被排斥者被看作“底層階級”。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政府項目最重要的目的是為被排斥者創造激勵機制,使他們擺脫對福利的依賴,選擇工作。(2)團結視角是對不同社會觀念,比如受到盧梭思想影響的共和主義,天主教社會思想以及杜爾凱姆的社會學觀念等的綜合。在這種視角下,社會排斥發生在個體和社會之間的紐帶斷裂,即人們共知的社會團結出現問題時。被排斥人口,比如長期失業者,被看作外部人以及“其他人”。雖然造成排斥的原因多種多樣,被排斥的形式也多種多樣,但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政策強調最多的還是通過有報酬的工作,尤其通過培訓和教育,使被排斥者被整合進社會。結果,排斥往往被等同於失業,被排斥者,比如長期失業者被看作“外部人”或“其他人”。(3)馬克思主義視角主要強調后工業化時代的資本主義在產生當代社會排斥上所起的作用。在這種視角下,由於靈活勞動市場的需要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擴大以及空間分割,還有政策往往取悅一些商業利益集團,從而造成一定群體和個體被社會排斥。從這個視角出發,被排斥者被看作外部人和附屬者。

 

結 語:反社會排斥是中國和諧社會建設的內在要求

 

作為對貧困、剝奪、不平等、歧視等概念的一種替代,盡管“社會排斥”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精確性,人們對它的界定也各式各樣,但我們必須看到,這種概念的更替和話語轉換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世界各國在貧困、剝奪、歧視等社會弱勢問題研究與政策實踐上的新發展。進入20世紀以來,經濟社會結構的演化加快,人類社會面臨了不少新問題,而這些新問題更加復雜和具有動態性,比如新貧困問題和長期失業問題。無論理論界還是政策制定者都非常需要一個新的概念和理論框架來闡釋新問題,從而指導新的社會政策實踐。正是在解決新問題的過程中,歐洲國家提出和傳播了“社會排斥”概念,並通過多種方式影響和豐富了國際的社會政策實踐。對於正處在經濟社會急劇轉型期的中國來說,這種概念更替和話語轉換同樣具有較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消除社會排斥,實現社會融合,也是中國和諧社會建設的內在要求[21]。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認識到,不同的社會排斥話語和范式受到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甚至國情的影響,比如受到自由主義、保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等政治思想的影響。因此,在借鑒西方社會排斥理論以及反社會排斥的實踐經驗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弄清“社會排斥”概念語義的來源、概念區別和話語范式,在此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實現概念和理論的本土化,而在本土化過程中,不僅要學習西方國家反社會排斥的成功經驗,也要努力避免西方國家實現社會融合上存在的誤區,從而有效有序地推動中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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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晉陽學刊》2009年第1期)(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