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后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及功效評析

作者:郭偉偉    發布時間:2009年10月09日    

一、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都是建立在本國特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傳統文化基礎之上並受一定的理論原則指導的。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同樣如此。上世紀50年代,新加坡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大批工人失業住房緊缺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體系,絕大部分國民沒有養老保障。但當時國家正處於經濟發展初期,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同時新加坡政府認為,過分的社會福利不利於競爭,會使人民產生對政府的依賴,應當倡導“自強自立、自力更生、立足於依靠自己和自己的家庭來解決自己保障問題”。正是基於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在大量考察歐美以及香港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國情,本著務實精神立法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

新加坡政府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生活救濟和救助金等,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輔助部分。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公積金制度為核心並逐漸擴展其內容而發展起來的。

19557月,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實施,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管理公積金的中央公積金局。建立中央公積金的最初目的是通過公積金這種強制儲蓄制度,預先籌集個人養老資金以解決國民的養老問題,為雇員退休后或不能繼續工作時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 1965年新加坡獨立以后,為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在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斷調整放寬對公積金用途的限制,擴大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19689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允許會員退休前支取公積金存款購買政府建造的組屋,標志著中央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開始放寬。此后陸續推出了醫療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資理財等一系列保險計劃。這樣,中央公積金制度就由最初的僅提供退休養老保障,發展成為集養老、醫療、住房、家庭保障、教育、資產增值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功能愈益顯現出來,成為一項行之有效、成績卓著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色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新加坡結合自身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與倫理道德,探索形成的迥異於福利國家模式的另一種社會保障模式。與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相比,其獨特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公積金的繳納帶有強制性色彩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以強制性儲蓄的形式進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積累,稱得上是強制儲蓄、完全積累型社會保險模式。

新加坡實行威權主義的政治體制,政府利用其高度的社會控制能力,制定《中央公積金法》使公積金制度規范化且得以強制實施。按照《中央公積金法》規定,所有受薪人員在新加坡參加工作時,就自動成為公積金會員,必須繳納公積金。雇主和雇員雙方均須繳納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雇員的公積金,計入雇員個人賬戶,公民自我儲蓄、自我保障,為自己的種種保障之需進行預防性儲蓄和投資。這是一項強制性制度,以雇主和雇員為責任主體,尤其對雇主有極大的約束力。如其不能按時如數為雇員繳交公積金,將被警告、停業、罰款,嚴重者將被訴諸公堂,追究法律責任。

(二)將自我保障融入社會保障機制。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民的自保性,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要承擔足夠的責任,通過強制儲蓄而使人民積攢足夠資金,以解決自己的住房、醫療及養老等切身問題。政府立足於社會成員的自我保障,有所為有所不為,積極介入,但不包辦代替,以政府責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人責任。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盛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每年政府要提供大量補貼和撥款相比截然不同。

與此同時,與西方福利社會保障模式中國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來自社會的再分配不同,新加坡國民社會保障水平取決於個人的工作收入中央公積金制度屬於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模式。每個人的公積金存款與他本人的勞動貢獻及工作收入緊密相連,而享受到的保障待遇又與其個人賬戶上的存款直接挂鉤,並非來自社會的再分配。也就是說,會員的薪金收入越高,其公積金存款就越多,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越高。由此,中央公積金制度具有很強的激勵作用:鼓勵國民勤奮工作,通過個人的積極儲蓄來提高社會保障的份額,為自己和家人擔負起基本的義務同時弱化了對政府依賴的意識,弘揚了自強自立、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優良精神,從而避免了福利主義的諸多弊端。因此,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被國際社會公認為“自我保障融入社會保障機制中”的很好的模式。

(三)在以關注公平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模式中增加了更多的效率機制。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優先,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而設計的。如何兼顧公平與效率,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任何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都必須面臨的問題。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協調社會發展的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對於兩者之間的關系,李光耀有自己的獨到見解:“企業關心的是利潤,政府關心的是社會公平和平等。隻重視利潤,社會會失去平衡,導致金錢至上,並滲透到政治領域,使整個社會失去發展的動力﹔隻重視公平,必然會產生平均主義,社會將走向貧困。兩者結合,才是健康的經濟發展道路。”[i]作為一方行政長官,李光耀關注社會的公平問題,他強調指出:“如果從工作和進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沒有公平地讓全體人民分享,我們就不會得到他們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參與。”[ii]“不能聽任自由競爭造成社會不公引致局勢緊張[iii]但同時又緊記效率是社會發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過頭,以致造成浪費和濫用,卓越者不再奮發圖強”。[iv]正是抱著這一理念,有著強烈務實精神的新加坡政府,在建立社會保障問題上非常明確而堅定,那就是“我們不搞施舍”,不設“免費的午餐”。

基於這樣的理念,新加坡政府雖然主張通過國家的力量向低收入階層以及老弱病殘者提供必要的救助,扶弱濟困,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反對實行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避免“泛福利”現象的發生。它認為,過分的社會福利不利於競爭,會使人民產生對政府的過分依賴性﹔政府的主要責任是授人以“漁”,而不是送人以“魚”。這一點,即使在后來新加坡的國力得到極大增強,以其經濟實力完全有能力像其它發達國家那樣,大幅增加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的開支時,也絲毫不曾動搖和改變。因此,政府始終把重點放在為所有人創造公平的競爭機會上,通過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提供技能培訓等,鼓勵人們自力更生、勤勞致富。

這一價值理念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也得到鮮明的印証和體現。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實施“3M”計劃,實行個人醫療儲蓄賬戶、社會醫療保險和政府醫療津貼相結合的辦法,不論公務員或私人企業雇員,不論富有者還是貧困者都有能力負擔自己和家庭的醫療保健費用,從而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保証了社會公平。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