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一些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鮮明特征

作者:郭偉偉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30日    
眾所周知,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都是建立在本國特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傳統文化背景基礎之上並受一定的理論指導的。亞洲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無疑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本土”因素有著許多內在的邏輯聯系。日本、新加坡、印度作為亞洲三種發展類型的代表性國家,在長期的發展進程中逐步形成了有別於歐美傳統社會保障模式的一些重要特點。深入研究、比較分析其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共性和特點,探求其內在的規律性,對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一定借鑒與啟迪意義。

●社會保障制度起步較晚,保障標准和總體水平不高

與歐洲社會保障體系一百多年的歷史相比,亞洲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普遍在二戰以后才逐步建立發展起來,起步較晚,歷史較短,總體水平不高。此外,與歐洲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水平通常伴隨著經濟發展而同步提高不同,除日本外,亞洲很多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普遍滯后於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速度低於經濟增長速度。其中,既有歷史文化傳統原因,也有優先發展經濟等方面的因素。

二戰后,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把經濟增長作為第一要務,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經濟增長優先的低福利政策取向。它們把社會福利看成是經濟增長的負擔,認為高福利的政策制度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和生產成本,削弱國際競爭力,進而影響經濟發展,這在新加坡等新興工業化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於是,出現這樣一個現象:這些國家的經濟在持續快速增長,人均GDP已接近或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但社會保障水平沒有伴隨經濟增長而同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政府財政支出總額中的比重大大低於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標准和水平不高。

●社會保障模式呈多元化特征,形成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制度模式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新加坡、日本、印度的社會保障制度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在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念等多種因素的差異性的存在,導致在社會保障的政策理念、制度設計、實施方式及運行管理方面存在差異,因而形成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制度模式。

新加坡選擇了獨特的中央公積金模式。早在1955年,新加坡就實施了中央公積金制度。它是政府立法強制個人儲蓄,採取完全積累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自助性的社會保障模式,因不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而受到國際社會的質疑。中央公積金制度成功解決了新加坡國民養老、住房、醫療等社會難題,成為一項行之有效、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中國家在不斷探索中所形成的迥異於福利國家模式和傳統社會保險模式的另一種社會保障模式。

日本是一種亞洲型的福利國家。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其社會保障制度伴隨經濟發展而日臻完善,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祉、公共扶助和醫療公共衛生等,涉及諸如年金保險、醫療健康保險、護理保險等40多項制度。這些制度涉及日本國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幾乎覆蓋了所有國民,日本也因此成為亞洲國家中保障制度比較完備、保障水平較高的國家。

印度作為亞洲發展中國家,在長期探索和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表現在:從自身國情出發,重視對農民等貧困人口的社會保障﹔關注對婦女、兒童及殘障人士等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實行以全民免費醫療為基礎的醫療保障制度,逐年加大對農民和城市貧民群體醫療保障的力度。

●重視社會保障立法,立法先行,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法制化

社會保障作為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經濟制度,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証。社會保障立法是確保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標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綜觀新加坡、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它們在社會保障發展的初期都十分重視立法,在嚴明的法律體系保障下,確保了社會保障措施的順利實施。

在新加坡,立法先行、制度運行法制化是其中央公積金制度成功實施的重要保証。新加坡政府首先立法,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令》,以此為依據來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整個公積金制度在《中央公積金法令》的規范下有條不紊地施行,表現出高度的自覺性和規范性。此外,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之處也在於立法明確、法制健全。

在日本,從推行社會保障伊始就非常重視立法。從1946年到1953年,日本政府圍繞國民生存權制定並實施了相關法律,而隨后制定的新《國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保險法》則使日本在1961年實現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的目標。在生活福祉領域,日本所依據的是“福祉六法”。在實施這些法律的過程中,日本政府還根據相關法律的實施情況、時代的變遷,對一些法律適時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發展。

印度秉承英國統治時期遺留下的法律體系和管理體系,早在19世紀中期就開始陸續出台保護工人權益的法案,如1850年的《學徒法案》等。雖然這些法律並沒有從真正意義上給工人帶來多少保護,但從司法角度來看,印度已經把對工人利益的保護納入了立法議程。1923年,印度有了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工人賠償法》,其主要內容是對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包括職業病作出賠償。通過一個多世紀的不懈努力,印度已建立了相對健全有效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新加坡、日本受儒家思想影響較深,重視家庭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

儒家的家庭文化觀對亞洲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模式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種文化深刻影響著亞洲福利制度安排及其政策取向,在國家發展與福利制度的建構中發揮著兩方面的影響:其積極影響是可以進一步發揮家庭內部的保障功能,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穩定﹔但它也降低了公眾對社會的公共需求程度,制約著福利制度的社會化。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東亞大部分地區已把個人必須具備的減震能力扔給了家庭以及與家庭相關的社區和鄰居關系網,而不是扔給公共機構。”

新加坡、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都不同程度地受傳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在新加坡,佔主體地位的大多數華人非常重視儒家思想。新加坡的《共同價值觀念白皮書》提出“家族為根,社會為本”。家庭是社會良性發展的“根”,有了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社會結構將會更加牢固,國家和社會的團結穩定才有保障。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發揮家庭的社會功能,要求國民充分履行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鼓勵家庭成員集合資源照顧子女和奉養父母,互助共濟。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

日本既是一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同時也是一個深受儒家思想文化影響的亞洲國家。日本的憲法和民法都明確規定,直系血統、兄弟姐妹、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這一思想和原則也體現在社會保障制度之中,如日本的年金制度是以家庭而不是以個人為投保計算單位的。此外,在對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提供生活福利時,日本政府也注意充分發揮家庭的功能和作用,力圖使這些特殊人群不脫離家庭。這樣既可以維系家庭的情感,又可以充分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中的特殊作用。

作者:中央編譯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