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不得人,則法不得行”——從毛澤東評王安石變法說起

作者:孫業禮    發布時間:2013年09月04日    

“吏不得人,則法不得行”

——從毛澤東評王安石變法說起

孫業禮

王安石曾被列寧譽為“中國11世紀的改革家”,他的改革歷史上稱為“熙寧新政”。但是,他的變法最終失敗了。毛澤東曾總結王安石變法的教訓,認為他“卒以敗者,無通識,並不周知社會之故”。王安石的新政,包含了多項變革,他自己最為得意的創新、也是最為當時人所詬病的是“青苗法”。

宋朝立國百年后,積貧積弱形勢日峻。宋神宗趙瑣繼位后,面臨內憂外患,思圖富國強兵,有所作為。當時,廣大農民十分貧困,導致他們紛紛破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高利貸的猖獗和地主豪強的土地兼並。每年青黃不接之時,農民為了維護生活和生產,常向地主豪紳乞借高利貸。於是,“兼並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為了改變這種情況,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採納王安石的建議,出台了“青苗法”。所謂“青苗法”,實際上就是由國家代替富戶來發放這種用地裡的青苗作抵押的貸款,即在每年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向農民貸款,秋后再連本帶息一並歸還。所定的利息2分,自然較富戶為低。這樣做既可免除農民所受的高利貸盤剝,又能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利國利民。“青苗法”推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濟貧困、抑兼並、促生產,其立法宗旨不可謂不善﹔新法來自實踐,陝西地方官推行時,效果不錯,王安石在治鄞縣時也做過試驗,受到百姓歡迎,其操作性比較強﹔考慮到推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新法推行的同時還作了許多相關規定,如:民戶自願請貸,“不願請者,不得抑配”。歸還之時,或繳納糧米,或繳納時糧價貴亦可繳納現錢,“皆許從便”等等,其配套措施也比較完備。但新法一經全面推行卻完全走了樣,不但無“惠民”之效,反而變成了害民之法。

——自願貸款變成了強制攤派。雖然朝廷屢次禁止州縣官吏向百姓抑配青苗錢,但為了出政績,各級官吏“務以多散為功”,“故不問民之貧富,各隨戶等抑配與之。“強制攤派引起人民不滿,“民間喧然以為不便”。但為掩蓋事實真相,官員們竟然上奏假稱“民皆歡呼盛德”。

——低息貸款成了官方的高利貸。朝廷規定取息2分,“而施行之際則不然也”,“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許多地方明令取息3分,甚至更多。司馬光為陝西路青苗錢算過一筆賬,農民得青苗錢“陳色白米1石,卻將來納新好小麥1875合,所取利近1倍”。

——新法推行的過程成了地方官吏從中撈取好處、雁過拔毛的機會。過去,農民向地主貸款,雙方講好價錢即可成交。現在向官府貸款,要有手續,先要申請,后要審批,最后要還貸。道道手續,都成了官員們撈取“好處費”的關卡。“閭胥裡長於收督之際有乞取之資”,因而借青苗錢者在出息3分之外,還有許多額外的破費。正如蘇軾所說:“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扑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課暴漲,此臣所親見。”這樣一來,借青苗錢者不但要負擔重息,經過官吏層層敲剝,甚至本錢也倒貼了進去。“雖兼並之家乘飢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

——官府的逼債手段比民間放高利貸者更加嚴酷。官府掌握專政的機器,農民還不出錢,官吏們則“鞭笞必用”。蘇軾對此就頗為不滿,並發而為詩:“我是朱陳舊使君,勸耕曾入杏花村。而今風物哪堪畫,縣吏催錢夜打門。”如此做法,農民更加難以忍受。

凡此種種,“青苗法”實行“20年,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賣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最后,新法在一片反對和攻擊聲中被迫廢止,王安石也被罷相,郁郁而終。

此后,“青苗法”的失敗原因成了歷代學者研究的課題。人們從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結論,但公認的一條重要原因,就是當時司馬光所說“皆吏不得人,故為民害”,也就是說在推行新政改革的同時,忽視了吏治的改革和整頓。當然,這對王安石來說要求過高了,在那個時代,要對吏治進行根本的整頓是不可能的。

如本文開頭時所述,毛澤東總結王安石變法失敗的教訓是“並不周知社會之故”。“不周知社會”內涵很多,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吏不得人”的問題。因此,毛澤東贊成“治國就是治吏”的說法。他正是基於這種歷史的經驗教訓,反復指出:“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必須善於使用干部。領導者的責任,歸結起來,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兩件事。”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鄧小平也反復說過:中國的事情能不能辦好,“關鍵在人”。江澤民也十分強調:“為政之道,要在得人。世界社會主義的歷程和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告訴我們,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不僅要有正確的思想路線和政治路線,而且要有正確的組織路線,關鍵是要選好人、用好人。”

[作者孫業禮,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研究員,北京 100017]

(來源:《黨的文獻》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