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奇與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

作者:紀曉華    發布時間:2019年07月0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誕生不久,中國共產黨不失時機地提出並進行了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涉及人口最多的土地改革,從根本上推翻了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使數億農民在經濟上得到了翻身,在政治上獲得了新生,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正如劉少奇早在1948年9月曾經指出的那樣:“在人民解放戰爭勝利以后,我們要實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所有,以消滅封建主義。要沒收官僚資本歸國家所有,以消滅官僚資本主義。在完成這些革命的任務以后,我們就在舊中國的廢墟上來建立新民主主義的經濟。”①

在中國農村進行土地改革,是由中國革命的性質所決定的。中國農村中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基本特點之一﹔農村中的封建地主階級,是國民黨政權的主要支柱之一,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大眾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打倒國民黨反動派,必然要進行土地改革,消滅地主階級,促進社會生產力在農村的顯著發展。

抗日戰爭勝利后,蔣介石發動全面內戰,解放區軍民進行了全國的解放戰爭。在前方英勇作戰的同時,在后方,解放區展開了土地改革斗爭,這項任務在中共領導人當中是由劉少奇分工負責的。到1949年9月底,已經在1.3億人口的解放區完成了土改,取得了正反兩方面的豐富經驗。

劉少奇是建國初期土地改革運動主要領導者和重要決策者之一。他在這次土改中主持制定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對指導整個土改運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適時地提出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方針

人民共和國成立僅僅3個月后,劉少奇就提出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土地改革運動。當時在中國大陸新解放的地區中,至少有2�3的國土和3億以上人口的地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這不但關系到飽受戰爭創傷的國民經濟能不能迅速得到恢復,而且還直接關系到剛剛誕生的革命政權能不能鞏固,人民勝利的果實能不能保住。因為中國革命戰爭,實質上是共產黨領導下的農民革命戰爭。廣大農民是革命戰爭的主力軍,農村人口佔中國總人口的90%以上。所以,隻有在新解放區繼續進行土地改革,徹底廢除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才能消滅舊的生產關系,解放農村生產力,獲得億萬農民對新政權的支持,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鞏固和維護新生的革命政權,保住幾十年來人民群眾浴血奮戰換來的勝利果實。

1950年1月,毛澤東、周恩來在蘇聯訪問期間,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開始部署在全國廣大新解放區的土改工作。4日,他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減租減息和征收公糧的指示》中,提出:“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陝西、甘肅十一省應該准備在1950年秋后分配土地。在寧夏、青海兩省完全漢人居住的地區亦須准備秋收后進行土地改革,在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及漢人與少數民族居地區則不進行。在貴州、雲南、四川、西康則在1950年還不能進行土地改革,1951年秋后來進行。”②他就此事請示了毛澤東。1月10日,毛澤東從莫斯科發來電報:“少奇同志:1月4日中央發各中央局關於土改及征糧等項工作的指示很好。請你們考慮可否要各中央局將此項指示電轉發給各省委研究,並要各省委向中央局及中央表示自己的意見。”③可見,劉少奇的這一做法得到了毛澤東的同意和支持。劉少奇的這個《指示》主要體現了兩個重要思想,一是明確提出從1950年秋后開始新解放區土地改革﹔一是提出了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改的步驟。

當然,關於在新解放區有步驟、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改的提法,毛澤東早在1948年春《在晉綏干部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有了。當時,在解放區土改中出現了“左”的傾向,1947年冬,毛澤東在黨的12月會議上所作的《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的報告中,指出了這一錯誤,並闡述了黨的正確方針政策。在《在晉綏干部會議上的講話》中,毛澤東又針對這一“左”傾急躁病指出:在新區,消滅封建剝削制度應當是有步驟的,即是說,有策略的。必須依據環境所許可的情況,農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決定發動斗爭的策略,不要企圖在一個早上消滅全部的封建剝削制度。在新區,還必須分地區、分階段。分地區,是說應當集中力量在那些可以鞏固地佔領的區域進行適當的合乎當地群眾要求的土地改革工作﹔而在那些暫時尚難鞏固地佔領的區域,則不要忙於進行土改。分階段,是說在人民解放軍剛佔領的區域,應當提出和實行中立富農和中小地主的策略,將打擊面縮小到隻消滅國民黨的反動武裝和打擊豪紳惡霸分子。④這些指示,不僅使當時解放區的“左”傾錯誤得到有效糾正,而且對建國后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1950年初,劉少奇在總結了建國前土改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毛澤東的這一思想,根據建國初期廣大新解放區的新情況、新形勢,即有些地區敵匪霸未肅清,有些地區還未進行減租減息,有些地區還涉及復雜的少數民族問題等情況,提出了分階段、分地區進行土改的部署。

關於土改的時間問題,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中曾指出:新區農村的任務是“首先有步驟地展開清剿土匪和反對惡霸即地主階級當權派的斗爭,完成減租減息的准備工作,以便在人民解放軍到達那個地區大約一年或者兩年以后,就能實現減租減息的任務,造成分配土地的先決條件﹔同時必須注意盡可能維持農業生產的現有水平不使降低。”⑤毛澤東在這裡提出的是,先用一年或兩年時間完成減租減息的准備工作,造成土改的先決條件,至於何時進行土改,沒有提及。然而劉少奇僅在新中國成立3個月時,就提出在1950年秋后開始實行土改。劉少奇為什麼這樣做呢?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正如劉少奇在1月4日《指示》中所說的,盡早地宣布和規定土改時間有兩個好處,其一,可以使黨內外人士、農民和地主能盡早摸到底,都有所准備,這樣可有利於當年的春耕和春耕的准備工作﹔其二,在規定了土改前后的土地關系,即在土改前,地主和舊式富農的土地仍歸地主和舊式富農所有,他們在實行二五減租后向農民收租是合法的等等之后,有利於穩定生產。第二,建國初期,人民政府面臨的嚴峻形勢,要求我們必須盡早進行土改。據劉少奇在1949年除夕講話中說:長江以南因耕作不好,征糧工作很困難,糧食收不上來,人民生活就沒有保障,社會就不安定。“為了克服困難,1950年有許多地方必須開始土改。因為不土改,對耕種不利的,尚未土改地區,有蘇、浙、皖、鄂、湘、粵、桂、甘等省,今年所以不執行,是因有許多困難,不能不暫緩,但1950年必須完成土改,如果1950年冬天不能解決,就要延到后年,那就太遲了。”⑥第三,土改的外部條件很有利。其一,新中國成立后,人心向背發生了根本變化,廣大人民群眾都積極擁護土改,因為土改代表了數億農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其二,黨中央有20多年土地改革的經驗,並且在1949年又有2600萬人口的地區實行了土改,沒有出現大的偏差。這更加堅定了黨中央和人民政府決定在1950年秋后進行土改的信心。總而言之,建國初期的客觀實際要求我們盡早公布土改的時間,要求我們在1950年實行土改。隻有這樣,才能穩定生產,盡早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隻有這樣,才能使土改進行的更有秩序、有准備。

1950年1月11日,毛澤東從莫斯科回電的第二天,劉少奇就以中共中央的名義指示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將中央1月4日發的關於新解放區土改、減租減息和征糧工作的電文轉發給各省委研究。2月12日,他根據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反饋回來的情況,起草了《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糧的指示》,確定了在.新解放地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政策: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9省和甘肅、寧夏、青海3省的漢人地區,凡是准備工作已經充足,群眾的覺悟與組織已達應有水平的地區,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開始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廣西、雲南、貴州、四川、西康、綏遠6省,在1951年秋收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實行﹔新疆和全國各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與漢人雜居的地區,則在1951年秋收以后另行決定﹔所有新解放區,在實行分配土地之前,應一律實行減租。《指示》還指出土改前的准備工作是:“根據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規定各區分配土地的具體辦法,並派得力干部進行典型試驗。大量地訓練土地改革的干部,迅速組織農民協會,召開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農民委員會,並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徹底改造區鄉政權機關,並注意團結一切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等。”⑦此文件經在莫斯科的毛澤東、周恩來審閱修改后,又經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和政務院第212次政務會議通過,於2月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名義發出。

文件發出后,中央和各地人民政府便加緊土改的各項准備工作,如建立各級土地改革委員會,召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農民代表會議,改造鄉村基層政權,整頓農協組織,培養和訓練干部,修訂土改法令和宣傳土改政策等等。對於那些還不具備土改條件的新解放區,則先開展清匪反霸和減租減息運動。經過一段時間准備工作之后,在這些新解放區,不僅社會安定,農業生產開始恢復,封建制度受到嚴重打擊,而且農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有了明顯提高,廣大干部也得到了鍛煉。

實踐証明,劉少奇提出的1950年秋后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改的步驟和方針是及時的、正確的和必要的。它是建國后土地改革順利進行的一個良好的開端。它體現了劉少奇一切從實際出發、一切從發展生產力出發的思想。

二、起草《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指導全國土地改革工作

確定了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改的步驟和方針之后,經過一段時間的准備工作,到1950年6月為止,華東、中南兩大行政區已有農協會員約2400萬,改造鄉政權38000多個,並准備在當年冬季以前訓練土改干部約18萬人。據此,中央認為“在這些農民運動業已開展並有准備的地區,在今年冬季可以開始實行土地改革。”另外,為了使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能有領導、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為了不再出現混亂現象和各種錯誤偏向,由劉少奇主持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后簡稱《土地改革法》),為新解放區土改做了政策上、法律上的准備。

1950年6月6日,劉少奇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所作的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中提出了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總方針和關於富農土地、債務、人民法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並強調土改是爭取國家財政經濟基本好轉的條件之一,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必須完成的任務。劉少奇的這些思想和主張得到了全會的同意。會議還決定成立由劉少奇負責的土地改革委員會,審定有關土改的文件,負責指導全國的土改工作。

1950年6月14日至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屆二次會議召開,這次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討論土地改革問題。劉少奇受中共中央委托在會上作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系統地闡述了中國土地改革的重大意義、基本目的、方針政策和步驟,並就《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說明。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劉少奇的報告和《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后公布施行。

劉少奇在《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提出的土改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在總結了中共20多年來土地革命斗爭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建國初期的實際國情制定出來的,它既體現了黨的基本土改方針政策,也反映了劉少奇個人的思想、經驗和智慧。這個報告和《土地改革法》一起成為指導建國初期土改的基本依據。它們的內容,究竟與建國以前的土改方針政策有哪些不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規定了建國后土地改革的總路線

劉少奇指出:“我們在今后土地改革中的總路線,應該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這條總路線與解放戰爭時期的土改總路線基本是一致的。它是對多年來土改運動經驗的一個繼承和總結,是符合建國初期農村的客觀實際的。建國初期土改中有關法令、通則、決定,如《土地改革法》、《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農民協會組織原則》和《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等文件中的各項具體政策和措施,都是以這條總路線作為總依據的。

(二)制定了保存富農經濟,相應地在政治上實行中立富農的政策

它改變了建國以前土改中征收富農多余土地財產的政策,是這次土改得以順利進行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舉措。特別是劉少奇還提出在新民主主義階段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思想,它不僅在當時起到了孤立地主、減少土改阻力的作用,而且對后來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運動都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詳情見后。

(三)制定團結和保護中農的政策

中農問題在土改中是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因為如果爭取到佔農村人口20%左右的中農,就能夠形成佔農村人口90%以上農民的反封建的統一戰線,土改的任務就能夠比較順利地完成。所以,劉少奇一向主張團結中農。過去在老解放區土改中,由於缺乏經驗,不少地區沒有在平分土地的政策中把握好對待中農政策的分寸,結果一度出現侵犯中農利益的偏向,使貧雇農受到孤立。為此,毛澤東在1947年12月會議上強調在土改中要注意中農的意見,要向中農讓步的政策。因此,在建國初期的土改中,劉少奇吸取了過去的經驗和教訓,對中農實行保護政策。他在《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明確指出“農民協會中的主要領導成份應該由貧農雇農中挑選,但必須切實地聯合中農,首先必須切實地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同時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農民協會的領導,規定各級農民協會領導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數目由中農中挑選。”⑧在《土地改革法》第七條中也規定:“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同時還特別說明中農附帶出租的少數土地,也不應加以沒收或征收,實行“中間不動,兩頭平分”的政策。

(四)規定對地主除沒收他們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鄉村中多余的房屋外,其他財產不予沒收的政策

它放寬了建國前土改中沒收地主財產的政策。在老解放區的土改中,為了在戰爭中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的要求,曾規定沒收地主的一切財產,包括土地、耕畜、農具,還有房屋、糧食、衣被和其他金銀存款等浮財,它雖然在當時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一定缺點,如造成地主對一些財產的隱藏和分散,引起農民對這些財產的追索和注意,從而,發生不必要的混亂和社會財富的浪費、破壞,影響了土改的順利進行和農業生產的發展。劉少奇認為:“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就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這樣,當作一個階級來說,就在社會上廢除了地主這一個階級,……”⑨但是,“除對極少數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及堅決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應由法庭判處死刑或徒刑而外,對於一般地主只是廢除他們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廢除他們這一個社會階級,而不是要消滅他們的肉體。”⑩因此,對一般地主,仍應給他們一定的維持生活的土地,給他們出路。所以,在新解放區土改中,適當放寬沒收地主財產的政策,一方面可以使地主維持生活,一方面也使他們可以把這些財產投資農業生產和經營工商業。正是這一政策,使許多逃亡在外的地主回鄉參加生產勞動,穩定了社會秩序,保証了土改順利進行。

(五)在土地分配問題上,實行在原耕基礎上用抽補調整方法來分配土地的政策

它改變了老解放區土改中徹底平分土地的政策。劉少奇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救濟窮苦農民,而是為了要使農村生產力從地主階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縛之下獲得解放,以便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11)因此,他在制定土改各項政策時,都是以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為准則。特別是在土地的分配問題上,盡可能做到使之有利於發展生產。在《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劉少奇指出,必須“在原耕基礎上用抽補調整方法來分配土地”,這樣,可以避免過多的不必要的土地變動,使農民安心農業生產。但是,在以原耕為基礎抽肥補瘦,抽多補少,必然會引起另一個問題,即過多地抽出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可能使原耕農民受一些損失,挫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為了更好地團結這部分農民,使他們積極發展生產,劉少奇又提出“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己的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12)實踐証明,這些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土改和農業生產發展。

總之,劉少奇的《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和他主持制定的《土地改革法》中所規定的各項土改方針和政策,比建國以前土改中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有所突破,它是對黨的土地改革理論的補充、完善和發展。這兩個文件的發出,為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提供了政策性、法律性的指導。在此之后,在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5大行政區內,約2.6億農業人口的土地上,掀起了空前未有的轟轟烈烈的土改運動。

三、提出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

在建國初期土改中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中,保存富農經濟,相應地在政治上實行中立富農的政策是其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政策,劉少奇不僅主持制定了這一政策,而且還根據國情,提出了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它的實行對土改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既是對黨的土地革命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也反映了劉少奇個人的智慧與遠見。

中國的富農問題是個比較復雜和特殊的問題。它不同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農場主和沙皇俄國的富農。他們被稱為農村的資產階級,又帶有半封建性。這個階層雖然人數不多(據中南各省土改復查后對新解放區100個鄉的典型調查,土改時富農戶數佔農村總戶數的2.85%,富農戶人口佔農村總人口的3.77%),在經濟上也不十分重要,但對它採取什麼政策,卻對農民中的其它階層(中農特別是富裕中農,貧農、雇農)、地主階級和城市資產階級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建國前,中國共產黨對富農的政策曾發生過多次變化。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當時的中共中央由於受共產國際的影響,採取了比較“左”的富農政策,規定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遵義會議確立了毛澤東在黨中央實際上的領導地位。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后,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改變對富農策略的決定,指出在新形勢下“富農也開始參加反對帝國主義侵掠及豪紳地主軍閥官僚的革命,或採取同情與善意的中立態度”,過去的加緊反對富農的策略,“現在已經不適當了。”“我們應當聯合整個農民,造成廣泛的農民統一戰線”。“在蘇區當土地革命深入時,我們應該集中力量消滅地主階級。對於富農,我們隻取消其封建或剝削的部分,即沒收其出租的土地,並取消其高利貸。富農所經營的(包括雇工經營的)土地、商業以及其它財產則不能沒收,蘇維埃政府並應保障富農擴大生產(如租佃土地,開辟荒地,雇用工人等)與發展工商等的自由”。(13)抗日戰爭時期,中共中央實行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解放戰爭時期,“五四指示”一般規定了不變動富農土地,但如果農民群眾強烈要求,還是允許有所變動的。因此,事實上,各解放區土改中都動了富農的土地和財產。總之,在建國以前的歷次土地運動中,中國共產黨對富農的政策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變化,但總的說是打擊富農的。

關於建國后在新解放區土改中實行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思想,最早是毛澤東在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正式提出來的,毛澤東提出:江南土改中,要慎重對待富農。1950年初,在蘇聯訪問的毛澤東、周恩來聯名致電在國內主持工作的劉少奇,就他起草的《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糧的指示》草案的復函中,轉達了斯大林對我國新解放區土改中富農政策的意見。電報指出:關於新區土改征糧指示草案“一般甚好,而且亟須適時發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問題本身,可否暫緩發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報告土改政策時,提議將分配地主土地與分配富農土地分成兩個較長的階段來做,即使目前農民要求分配富農多余的土地,我們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預作肯定。我們雖對中國半封建富農作了解釋,並說明對資本主義富農並不沒收,他們仍舉十月革命后的蘇聯為例,要我們把反富農看成是嚴重斗爭。他的中心思想是在打倒地主階級時,中立富農並使生產不受影響。”慎重對待富農的問題“不但關系富農而且關系民族資產階級,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須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對於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必須有所修改。”(14)這封電報既反映了斯大林對中國土改中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思想,也反映了毛澤東對這政策實行的高度重視。經過認真考慮,毛澤東和黨中央於1950年3月分別就土改中的富農政策征詢各中央局負責人意見,各級負責人一致同意毛澤東關於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4月20日,中央電告中南局、華東局、西北局:從現在起即可向群眾口頭宣傳土改中不動富農的土地和財產,以穩定富農的生產情緒。4月29日,劉少奇在北京慶祝五一勞動節干部大會上演說時宣布:今后的土地改革,“不動富農的土地和財產”。

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上,劉少奇提出,土改中,在不動富農土地的原則下,具體政策不要定得太死。他認為,如果大量出租土地,自己種50畝,出租50畝,這就是半富農半地主。他指出還有一種情況,假設有一個人,40畝土地完全出租,這就是小地主,土地要沒收﹔可是另一個人,有90畝土地,出租40畝,自留50畝。如果后者的40畝不沒收,那與前者比較,就有些不公平。經過七屆三中全會、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最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六條中,對新的富農政策是這樣規定的:“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富農所有之出租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15)

在這裡,劉少奇提出的那種情況得到了明確規定。

特別應該指出的是,劉少奇在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土地問題的報告》中,提出了土改后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思想,反映了劉少奇對於新民主主義的看法和他在富農問題上的見解。他指出:“我們所採取的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當然不是一種暫時的政策,而是一種長期的政策。這就是說,在整個新民主主義的階段中,都是要保存富農經濟的。”(16)對於這種富農經濟究竟保存多久,當時中央領導內部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毛澤東提出的,主張暫時保存富農經濟,待到幾年之后再去消滅﹔另一種是主張長時間保存富農經濟,劉少奇主張后一種。毛劉的這種認識上的差別,主要是由於他們對制定這項政策的目的認識有所不同。毛澤東主要著眼於把它看成是順利推進土改的一項策略,而劉少奇則主要著眼於新民主主義是一個較長的時間,土改后應發展農村生產力,而我國富農一般佔有較多的土地以及其它較好的生產資料,有的還兼營工商業﹔土改后,允許富農經濟在一定限度內發展,有利於消除農民在發展生產中顧慮,有利於發展農村生產力和農村的商品經濟。毛澤東和劉少奇的這種認識上的差距,雖然對當時的土改沒有什麼影響,但卻“為后來黨內在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問題上發生的多次爭論,也為保存富農經濟政策未能長期堅持埋下'種子'。”(17)

事實上,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決定發出以后,不僅穩定了富農,減少了土改阻力,而且還孤立了地主,保護了中農,使土改順利推進,確實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但不久,由於黨內“左”的傾向的影響,土改后急於向社會主義過渡,農業生產合作化運動很快呈現為高潮,富農在農村中實際已經是不合法的了。1952年12月,經毛澤東審查修改后發布的《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過渡時期總路線學習和宣傳提綱〉》正式宣布:“逐步由限制富農剝削直到最后消滅富農剝削。”它標志著“保存富農經濟”政策取消。

以后的實踐証明,土改后過早地取消保存富農經濟政策,向社會主義過渡,過早地動搖私有制,不僅挫傷了農民個體所有制的生產積極性,對發展農村生產力不利,而且與以后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急於求成,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調”、吃“大鍋飯”現象有密切聯系。如果按照劉少奇所說的那樣,土改后繼續實行新民主主義政策,繼續實行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在較長時期內充分發揮農民個體所有制的生產積極性,那麼,不僅農村生產力能得到較大發展,而且也不致於造成后來那種千篇一律的農業集體化模式。

建國初期的土改運動,經過各方面的充分准備,於1950年冬季開始,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展開。1950年冬至1951年春,在華北、華東、中南、西北約1.28億農村人口的地區在清匪反霸、減租減息斗爭的基礎上進行第一批土改﹔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華南、西南約1.1億農業人口的地區進行第二批土改﹔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3000萬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第三批土改。經過土改,農村生產關系發生了根本變化,消滅了封建剝削土地所有制,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革命和生產積極性。1952年,全國農業產值比1949年增長48.5%,比1951年增長15.3%﹔糧食總產量比1949年增長42.8%,比解放前最高年產量增長11.3%﹔棉花總產量比1949年增長193.4,比解放前最高年產量增長53.6%﹔農民個人生活也有所改善。同時,土改的勝利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政治覺悟,建立和鞏固了農村的基層政權,從而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建國初期土地改革獲得巨大成功的有力証明。

注釋:

①《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9頁。

②③《劉少奇年譜》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38頁。

④⑤《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315、1429頁。⑥劉少奇在1949年除夕的演講。

⑦(15)《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19冊,國防大學出版社1986年3月版,第107、157頁。

⑧⑨⑩(11)(12)(16)《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44、32、34、34、41、40頁。

(13)《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0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586頁。

(14)《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264頁。

(17)《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136頁。

(來源:《歷史偉人劉少奇——紀念劉少奇百年誕辰論集》,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

《歷史偉人劉少奇——紀念劉少奇百年誕辰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