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作者:陳家剛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17日    

隨著20世紀后期“協商民主”理論在西方學術界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中國學者開始將其引介到中國,並與本土政治實踐聯系在一起,以探討中國的政治發展。但是,因為觀點的差異、理解的分殊,人們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分析路徑。例如有學者指出,協商民主在西方僅僅局限於社區事務,對於中國的政治發展來說,應該在理念、制度、戰略等方面大力推進協商政治。准確理解協商民主與協商政治的內涵,發現其內在的邏輯關系,並立足於改革開放的實踐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政治發展戰略、制度設計、程序安排,對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具有積極的意義。

“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學者提出的概念,其目的是為了反駁將美國憲法性質歸於“精英的”、“貴族的”文獻的各種質疑和指責,為“美國憲法的民主特性”進行辯護,協商民主被理解為美國建國者為尋求一種既受人民主權控制,又能夠避免受大眾情緒影響的民主政治體制。協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協商、對話、理性、共識等﹔其基本特征包括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開性、平等性、參與性、責任性等。

一般來講,理解協商民主有三種角度。第一,將協商民主理解為一種政府形式。如“協商民主指的是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討論提供基本空間的民主政府”,或者,“協商民主是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所支配的共同體。”第二,將協商民主理解為一種決策形式。例如,“當一種民主體制的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每個參與者能夠自由表達,同樣願意傾聽並考慮相反的觀點——做出的,那麼,這種民主體制就是協商的。”“在協商民主中,公民運用公共協商來做出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決策。……協商民主的吸引力源於其能夠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決策的承諾。”第三,將協商民主理解為治理形式。如“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它尤其強調對於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有政治意願,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

概括起來,協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於權利和理性,在一種由民主憲法規范的權力相互制約的政治共同體中,通過集體與個體的反思、對話、討論、辯論等過程,形成合法決策的民主體制和治理形式。因為重新恢復了傳統政治理論和實踐中對於公民美德、理性思考和合法決策的重視,協商民主在現實政治實踐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價值。

而“協商政治”的概念,是協商民主理論的重要研究者、德國學者哈貝馬斯2002年訪華時使用的,其主旨是表達一種依賴於語言交往條件的、在協商模式中實現預期合理性結果的政治過程。在此基礎之上,國內學者認為,根據中國的政治實際,“基於民主程序的協商性價值偏好和由此產生的協商性運作程序,制度體系運作及其發展,就是協商政治。”“協商政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形式,其存在和發展的政治社會前提應該是:實行憲政民主,運行社會結構多元化,承認社會多元理論合法的政治參與權利。”

協商政治認為,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條件、承擔的歷史責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決定了在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程序選擇必須以協商為價值偏好。所以,如何借助統一戰線所提供的現成的政治資源、社會資源和制度資源在中國發展協商政治,應該成為中國新實際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與目標。要實現這樣的建設任務與目標,黨的領導體制與執政方式的變革與發展至關重要。為此,必須從建設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高度,對新時期黨的建設和民主政治做出整體規劃,並加以系統實施。中國發展協商政治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九個方面,即以共產黨為核心主體、以憲法為最高權威、以制度為基本平台、以共存為基本的前提、以合作為基本價值、以發展為共同目標、以參與為基本動力、以監督為基本保証、以協商為基本手段。

通過梳理協商民主與協商政治的內涵、特征、理論框架,我們可以看出,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首先,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都是現代民主形式,都以憲政民主、多元社會結構、多元利益、多元文化為基本前提。對多樣性、多元化的強調,契合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為協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資源、社會資源。其次,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都強調一種基於價值偏好的程序安排。民主既是價值,也是手段。民主理想要成為現實,必然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程序安排。第三,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都強調對公共利益的訴求,並通過程序設計促進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表達、協商對話和共識形成。第四,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都不否認選舉在現代民主政治中的價值。選舉是現代民主的基本要件,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都在保護個人權利的基礎上,強調在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肯定了選舉、投票等方式在最終選擇中的價值,並將選舉建筑在有效的政治協商和社會協商基礎之上。

雖然協商政治與協商民主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是,作為一種現代民主形式,必須要努力避免一些錯誤的理解。首先,雖然現代民主表現為定期的大選、以及政黨政治,但不能簡單地將其理解為大眾民主形式、黨派利益之爭。現代民主還包含司法獨立、權力制衡、自由、平等、法治等諸內容,民主不能簡化。其次,協商民主的實踐存在於不同的層次和領域,不僅僅局限於社區事務。例如地方治理中的協商實踐,包括參與式預算、市鎮會議、公民評議會等﹔區域性政治中如歐盟、東盟、非盟等的協商實踐﹔全球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如開展協商對話,解決恐怖主義、核危機、全球氣候變暖、生態危機、貧困問題等。現代民族國家、全球性制度安排、多邊組織、基層政治等各個層次和領域都有協商民主的經驗支撐,不能說隻有中國才有協商民主的實踐。協商民主為矯正現代民主的不足、尋求民主的真實性開辟了新的道路。

對於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而言,在進一步推進競爭性民主的基礎上,大力推進協商民主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明智的戰略選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善於運用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但同時,我們也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當代中國的民主發展,既要尊重自身歷史、文化和傳統,又要具備基本的民主常識,不能妄自尊大,夜郎自大,當我們凡事都要從祖宗根上找依據時,恰恰說明了我們缺乏面向未來的能力,中國古代從來都不是民主的﹔既要尊重通過多次反復而歷史地選擇的既有政治制度,又要以開放的心態、開闊的視野,學習和借鑒世界先進政治文明成果,使之本土化,推動創新與變革﹔既注重民主制度、民主機制和程序的設計,又要關注民主價值、民主意識、民主精神的養成﹔既要明確民主的實踐需要條件,又要知道民主是一個實踐過程,民主是在實踐中創造條件的過程。

  (作者為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 研究員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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