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管理走向社會治理

作者:陳家剛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22日    

200610月,在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中央明確提出,必須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進一步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由此,我國的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進展,成效令人鼓舞。今年的723日,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開班式的重要講話中再次指出,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這是在黨的重要表述中首次使用了“社會治理”的概念。從社會管理走向社會治理,表明我們黨在世情國情黨情發生深刻變化的背景下,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改革開放事業深入發展所面臨的嚴峻挑戰,進一步明確了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戰略布局,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巨大進步。

所謂社會治理,就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諸行為者,通過平等的合作型伙伴關系,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規范和管理,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與社會管理相比,社會治理具有以下比較突出的特點。

第一,雖然社會管理包括政府作為主體的管理行為和公民社會組織作為主體的管理行為兩個主要方面內容。但社會管理仍然是側重於政府對社會管理,政府是社會管理合法權力的主要來源﹔而社會治理強調合法權力來源的多樣性,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等也同樣是合法權力的來源。社會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任何一個單一主體都不能壟斷規范和管理的實踐過程。

第二,社會管理很容易表現為政府凌駕於社會之上,習慣於包攬一切社會事務,習慣於對社會進行命令和控制,習慣於扮演“全能型選手”﹔而社會治理更多的是在多元行為主體之間形成密切的、平等的網絡關系,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各主體之間的合作過程,它表明在現代社會,原先由國家和政府承擔的責任正在越來越多的由各種社會組織、私人部門和公民自願團體來承擔。

第三,社會管理更多地是表現為從自身主觀意願出發管控社會,想當然地自上而下為民做主,做“清官大老爺”﹔而社會治理是當代民主的一種新的現實形式,它更多地強調發揮多主體的作用,更多地鼓勵參與者自主表達、協商對話,並達成共識,從而形成符合整體利益的公共政策。

第四,社會管理的實踐主要地依靠政府的權力,依靠發號施令﹔而社會治理則在運用權力之外,還形成了市場的、法律的、文化的、習俗的等多種管理方法和技術。社會治理行為者有責任使用這些新的方法和技術來更好地對公共事務進行控制和引導。例如,政府應更多地引導和更少的管制﹔民間組織及公民社會更多地承擔社會治理的責任﹔市場力量在社會治理創新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社會創新和社會企業成為改善社會治理的重要因素。等等。

在我國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同時也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挑戰。例如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民主法制還不健全,體制機制尚不完善﹔社會成員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領導干部的素質、能力和作風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要化解這些矛盾、解決這些問題,應對這些挑戰,必須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

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首先應該進一步解放思想,促進觀念的轉變。解放思想,就是不墨守成規,不瞻前顧后,要有胸懷容差異、有勇氣干事業、有智慧闖新路,要敢於擺脫僵化的、教條的思想,路線和政策要根據實際的需要來決定,而不僅僅依靠前人的言論、已有的經驗和固有的模式。社會治理變革,要求執政黨必須充分認識到,國家和社會治理,是由多元主體共同構成的治理結構來完成的。重新樹立“社會本位”的理念和原則。在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中,重心必將向社會傾斜,原來政府控制和管理社會的觀念必須讓位於調控、引導、服務和整合社會的觀念,政府對社會的統治觀念必須讓位於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治理。

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必然要求在政府、社會、市場、公民個人之間的合作與良性互動,形成新型的伙伴關系。政府必須放下身段,學會尊重,懂得平等對待合作伙伴、管理對象﹔善於放權,學會彈鋼琴,學會為自己減負﹔同時,政府必須增強自信,信任社會,理解社會,為社會組織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鼓勵社會組織的發展,努力為其能力提升創造條件。

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加快社會建設,必須構建一個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在以黨政官員為代表,以黨政組織為基礎的國家系統或稱政治社會,以及以企業家為代表,以企業組織為基礎的市場系統或稱經濟社會之外,一個相對獨立的以公民為代表,以社會組織為基礎的社會系統或稱公民社會開始逐步形成,並且對我國的社會政治生活發生日益重要的、積極的影響。但是,對公民社會的認識、發展的環境、制度的保障等還存在諸多挑戰。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尤其需要構建一個充滿活力的、健康的公民社會,需要更多的政策鼓勵,需要“公民社會,共同成長”。

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需要最廣泛的公民參與,以及最主動的、最自覺的參與精神。改革開放,社會進步,靠的是公眾的參與﹔今后的發展、全方位的發展,同樣需要公眾廣泛地參與到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進一步改革發展的動力,就存在於民眾之中。有序的和有效的公民參與,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需要有足夠的合法渠道。與公民政治參與的需求相比,我們的制度建設明顯滯后,參與渠道遠遠不夠。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參與的制度框架,讓更多的公民通過合法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地參與公共生活的管理。

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必須堅持民主、法治的原則。民主和法治是人類社會治理的基本路徑,是推進社會治理發展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權與專制,而沒有法治的民主,則容易走向混亂和無序。不堅持民主和法治,社會治理變革就無法有效地規范社會秩序,無法積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深入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必須將學習借鑒現代文明的優秀成果與尊重自身實際結合起來。在社會管理、社會治理、公民社會發展等方面,人類已經創造了諸多好的經驗,我們應該有勇氣和智慧從中學習和借鑒其適合我國國情的要素,同時,結合本土的經驗,在實踐中創造社會治理變革的中國路徑。“摸著石頭過河”,就是要從“此岸”到“彼岸”,從“必然王國”,到“自由王國”。

大力推進社會治理變革,努力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作為我們黨改革開放事業的重大戰略構想,對於發展經濟、推進民主、改善民生,對於進一步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對於豐富人類社會現代文明成果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們依然要清醒地認識到,社會治理變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困難和挑戰,尤其需要努力避免一些錯誤的觀念和做法。一是故意將“社會治理”扭曲為“治理社會”,將“社會”作為管理和實踐對象。社會治理,完全不同於我們已經習慣的“治理腐敗”、“治理污染”,不能用“治理社會”來理解“社會治理”。二是將社會治理的目標僅僅理解為維護穩定。穩定是社會治理變革的一個條件,穩定的形成,不是靠堵,而是要疏﹔不是靠強力、壓制和打擊,而是靠協商、對話與合作。社會治理變革,更多地是要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三是將公民社會組織視為政府的對立物,是政府的對手。實際上,社會治理強調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合作伙伴關系,強調合作共治。公民社會不是西方的“陷阱”,也不是所謂的“雜音”和“噪音”,不能自己嚇唬自己。四是社會建設只是為了促進民生。社會建設,社會治理變革,既是服務於民生,同時也是為了促進民主。隻有用民主的辦法,才能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隻有解決好了民生問題,才能更穩定、更有序地推進民主發展。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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