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協商民主”概念的廣泛使用是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此前的1980年,美國克萊蒙特大學的約瑟夫·
協商民主概念的提出、豐富和發展,經歷過了一個學術研究拓展的過程。在畢塞特那裡,協商民主被當成是美國建國者為尋求一種既受人民主權控制,又能夠避免受非理性情緒影響的民主政治體制、一種民主的政府形式。在曼寧、科恩等學者那裡,協商民主的內涵拓展為通過參與、理性表達、對話等形式尋求共識,建構合法性的治理形式。隨后,還有學者將協商民主看成是一種賦予決策合法性的體制。
綜合起來講,協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於權利和理性,在一種由民主憲法規范的權力相互制約的政治共同體中,通過對話、討論、辯論等過程,形成合法決策的民主形式。其理論淵源在於自由主義、共和主義與批判理論。其基本內涵包括:第一,以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代議體制、權力制衡、選舉以及政黨政治﹔第二,既強調代表的智慧與能力,也尊重多數的意願表達﹔第三,承認多元分歧,鼓勵普遍參與和對話﹔第四,超越狹隘的個人利益,訴諸公共利益,公開利用理性﹔第五,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廣泛參與、偏好表達與共識達成﹔第六,協商是規范性理想與經驗現實的結合。
關於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翻譯,國內目前至少有這樣幾種不同的譯法:“審議民主”或“審議式民主”、“審議性民主”﹔“商議民主”或“商議性民主”、“商議民主制”﹔“協商民主”﹔“慎議民主”﹔“商談民主”﹔“審慎的民主”﹔“慎辯熟慮的民主”。雖然存在分歧,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採用“協商民主”這一譯法。其他譯法,因為語法、習慣、內涵等問題都無法很恰當地體現“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含義。例如“審議”是在漢語中是描述立法機構活動的專門詞匯,而且內涵著一種居高臨下、非平等的審視意味,與“平等”要素存在沖突。等等。
“協商民主”既能夠較完整地體現民主過程的主體間平等、公開利用理性、公開對話和辯論,以及權力制約等,而且還能夠在中國政治實踐中更有效地推動政治發展。但在應用“協商民主”一詞時,應該避免某種故意將協商民主僅僅局限於目前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而排斥其他協商政治實踐的傾向。
編:協商民主在國外興起以后,國內學者以其敏銳的學術洞察力,及時地將其引介到國內,並對國內的理論思維和政治實踐產生影響。您能介紹一下國內外關於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基本情況嗎?
陳:“協商民主”一詞較早是由美國克萊蒙特大學的約瑟夫·
隨后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的時間裡,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將研究的關注點和興趣集中於協商民主理論,並且圍繞協商民主理論出版了大量的研究專著和文集,例如《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協商民主:論理性與政治》、《協商民主》、《協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與批判的視角》、《全球協商政治》、《 設計協商民主:英屬哥倫比亞公民大會》,以及《美國的協商民主》等。曼徹斯特舉行的關於協商民主的理論研討會也吸引了更多專家學者。
國外學者對協商民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幾方面:一是關於協商民主的規范性理想﹔二是作為制度結構和決策機制的協商﹔三是協商民主視野中的地方民主實踐﹔四是協商民主試驗﹔五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政治實踐﹔六是生態危機與基層民主﹔七是全球政治與多邊組織中的民主等等。
國內學者開始接觸並了解協商民主理論,最初應該是2002年德國當代思想家哈貝馬斯的在華學術演講。真正首次見著於文的“協商民主”研究則是2003年6月
隨著研究的深入,關於協商民主的課題設置、出版規劃和學術研討、專門機構的成立等也相繼豐富了這一熱點話域。2004到2005年,國家社科基金及相關單位設置了兩項關於協商民主的研究課題。2005年,國家新聞出版署將
2006年,“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成立,並舉行了第一次理論研討會。雖然是以人民政協理論研究為主題,但這一機構,以及各省市政協理論研究會的成立,也表明人民政協理論、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具有了更廣泛的平台。
編:在國外學者的研究中,有學者在協商民主概念之外,還使用了“對話民主”、“話語民主”和“溝通民主”等概念,您認為這些概念對於協商民主理論的貢獻是什麼?協商民主的價值何在?
陳:您說的完全正確。國外學者關於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出發點、側重點等存在很大的差異,在研究和探討過程中,也分別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和觀念。例如“對話民主”、“話語民主”和“溝通民主”等。
“對話民主”是英國學者吉登斯提出的。他認為,對話民主創造了社會交往的形式,對於重建社會團結來說是一個實質性的貢獻。對話民主主要不是關心增加權利或代表利益,它關心的是推進文化世界主義﹔對話民主的中心不是國家,而是以一種重要的方式折射回到它身上﹔全球化和社會反思的背景下,對話民主在自由民主政體范圍內鼓勵民主國家的民主化﹔對話民主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甚至也不是它的補充。吉登斯明確指出,對話民主的提出深受協商民主理論的影響。澳大利亞學者德雷澤克認為,民主走向協商,表明人們在持續關注民主的真實性:即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實質的而不是象征的。協商過程包括討論、對話、辯論和說服,而不是壓制、控制或者欺騙。德雷澤克認為,由於協商民主轉向涉及到交往,而交往不僅僅局限於國家權力領域,還指向了不同層級、不同領域。因此,應該有更適合不同制度、不同模式民主實踐的話語表達方式,即“話語民主”。揚認為,“溝通民主”關注社會差異以及權力對言談本身的滲透方式,承認協商實踐的文化特殊性,提倡一種更具包容性的溝通模式。溝通民主的內涵要大於協商民主,溝通不僅包括對共識的表達和擴展,還包括對不被共享的意義予以展示和承認。
國外學者提出這些不同的民主概念,一方面是協商民主理論影響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恰恰在豐富協商民主的意義方面給我們提供了更多的具有參考價值的啟示。
就其價值來說,包括其規范性意義和工具價值。具體來講,協商民主能夠改善立法和決策的質量,促進合法決策,公共協商能夠改善民主決策的結果。其次,培養公民精神和民主的政治文化,促進政治共同體的完善與發展。第三,矯正自由民主的不足。協商民主重新強調公民對於公共利益的責任、強調通過共識形成決策的過程,改變了重視自由而忽視平等的傳統。協商過程是對當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個人主義和自利道德的矯正。第四,制約行政權的膨脹。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權的恰當途徑是施行協商民主,隻有協商模式才能規范、建構現代的公共行政。第五,協商民主能夠充分發揮理性的作用。公共協商就是交換理性的對話過程,協商民主致力於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駕於權力之上。
從總體上講,協商民主的價值,一方面在於矯正西方自由民主體制以往對於自由、選舉、權力制衡的過於偏重,而突出了參與、對話和理性思考的一面。另一方面,對於思考世界各國民主制度的民主化也是極有意義的。
編:有學者認為,協商民主是對自由民主的替代和超越,是對選舉民主的補充和完善。您認為協商民主與自由民主、選舉民主之間是一種怎樣的關系?
陳:首先,必須完整地理解民主。民主是一個包括有價值訴求、制度構造、觀念意識和行為方式等在內的整體性概念,當我們論述或者作比較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弄清楚說的是什麼﹔其次,必須梳理清楚我們目前使用的諸多民主概念如自由民主、激進民主、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強勢民主、話語民主、溝通民主、協商民主等分別指稱什麼。第三,這裡的自由民主顯然是指基於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價值理念的民主體制和民主治理形式﹔選舉民主則是突出了現代民主體制中“選舉”這一要素。
毫無疑問,我們可以在協商民主理論的研究中發現許多對於自由民主的批評。歸納起來,協商民主理論中對自由民主的批評包括這樣幾個方面:第一,自由民主以個人主義和利益為基礎,對政治過程的理解往往具有私人化的傾向。第二,自由民主是純粹的政治民主,而非經濟、文化或管理方面的民主,經濟上的不平等限制了民主的潛力。第三,按照多數原則,投票的結果無法保証能夠滿足公共利益。除了投票權,參與政治活動公民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也沒有聆聽他人表達的機會。沒有討論,沒有對話,沒有溝通,更沒有共識。第四,在代議制條件下,民主政治包含著大量的操縱和盲目決策。政府決策無法滿足公眾願望,政府公信力喪失。第五,利益集團操縱政治。自由民主孕育著財團政治,議會和普選制使有產階級間接或直接地統治著社會。
所以,有學者指出,基於自利觀念的個人主義已經腐蝕了民主的核心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經和民主政府的良性運作不相容了。因此,如果想保存乃至深化我們的民主生活,我們必須把未來掌握在我們自己手中。我們必須創造一種能支持公民參與公共對話的制度。揚就主張協商民主是自由民主的替代。德雷澤克也認為,協商民主對於既有的自由體制來說,是對抗性的。
協商民主不同於代議制民主或共和政體式的民主,它超越了選舉參與以及公共與私人利益在決策上的制度整合。作為一種民主理論,協商民主是在強調選舉政治的代議制民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代議制民主的特征是公民通過規則化的投票參與民主治理。由於決策機制往往有其局限性,以及公共政策通常缺乏的認同,使得通過公開決策過程,爭取公民在他們關心的政策上的協商參與和深化民主實踐,就變得很有必要。對於現代民主體制來說,協商民主是恰當的補充、修正,完善和超越。協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應該是克服自由民主缺陷的改革性步驟,或者本質上是批評的和有改革能力的實踐。我想,如果說過去人們強調的是現代民主體制中的選舉、政黨競爭和權力制衡的話,那麼,協商民主強調的就是這一體制中的理性思考、對話和參與等要素,但同時並不排斥競爭性的選舉和權力制約。
編:有學者認為,協商民主帶有濃厚的烏托邦色彩,與現實之間存在巨大的鴻溝,缺乏現實的經驗支撐。也有學者認為,協商民主存在於不同的領域,從國際社會、區域性組織,到民族國家,以至基層自治組織,都可以發現協商民主的鮮活實踐。您的研究涉及到這些領域嗎?
陳:協商民主是一種理想化的理性訴求,這一點沒有錯。弗蘭克.I.米歇爾曼認為,協商民主是一種程序理想,這種理想是關於憲政民主社會的實際政治自我理解的理性重建的一部分。博曼也高調指出,20世紀后期出現的協商民主概念意味著政治理論令人激動的進展。協商民主是對於民主的規范性描述,它喚起了理性立法、參與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協商民主則是通過提供有利於參與、交往和表達的條件而促進平等公民自由討論的一種社會和制度條件框架,以及通過建立確保政治權力以定期的競爭性選舉、公開性和司法監督等形式而對此形成的回應性和責任性框架。
也就是說,協商民主具有深厚的現實支撐。首先,美國立憲者設計的憲政體制本身就是協商民主﹔其次,國際組織或多邊組織中,開始越來越多依靠協商民主制度設計,來解決面臨的民主挑戰。例如歐盟,一些被民眾普遍接受的價值標准和價值規范,包括文化多樣性、包容性、可持續發展、生態環保意識以及相互依賴性等,也正是通過公共領域中的交流探討、在公眾輿論的反復論証過程中逐步得到確立的﹔再則,國外基層自治組織的公民大會、市鎮會議、委員會、評議會、參與式預算等治理形式也豐富了協商民主的經驗﹔此外,菲什金、
編:協商民主理論引介到國內后,很多的研究成果一直在探討其與中國政治實踐的關系。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存在著協商民主的因素。您對此有什麼樣的見解?您認為協商民主可以移植嗎?
陳:這裡面包括幾個不同的問題。首先,協商民主理論在引入中國之后,很多學者都開始關注這一研究領域。但是,對協商民主的理解等存在諸多的誤區。例如,將西方的協商民主等同於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將協商民主與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截然對立起來﹔認為中國的傳統文化和儒家思想中存在協商民主的要素,或者說基本精神等等。我個人認為,中國的歷史和傳統中不存在民主的因素和成分,最多隻有民本的要素存在,而民本的存在也是為著專制政治的需要。
其次,協商民主置根於西方發達國家政治生活的歷史和現實,是對其面臨的挑戰的反思和探索。對於中國來說,我們不可能將其照搬照抄過來。但是,協商民主的某些環節、某些因素是可以吸收過來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例如對代表與制衡、參與與表達、對話與共識的強調,對合法性、公共利益等要素的強調等等,都可以加以借鑒和發展。
再則,在我國的政治實踐中,已經存在著豐富的體現協商民主價值、具備協商民主特征協商政治實踐。例如政治協商制度、立法聽証、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社區議事會、公共論壇、網絡論壇等等。這些多樣性的政治形式,在維護民眾的利益、鼓勵民眾利益表達、促進公共利益、推動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對話溝通、以及包容不同利益訴求,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
編:《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2006年)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中國的政黨制度》(2007年)白皮書也對“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作了進一步的概括。您怎樣理解中國特色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選舉”和“協商”這兩種民主形式?怎樣推進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建設?
陳:我個人認為,《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和《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是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歷程中的重要文件,表明我們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決心、動力、基礎和發展路徑。其次,兩份文件的出台,充分肯定了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既有成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協商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這些政治制度在我國革命和建設歷史上發揮著重要作用。而近年來,基層選舉實踐的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以及人民政協的各項創新性工作都取得了豐富的成果。選舉和協商這兩種民主形式受到社會主義憲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在我國民主政治生活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在中國的政治實踐中,選舉和協商這兩種民主形式,具有特定的含義。再則,兩份文件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做出了明確的戰略規劃。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堅持發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善於運用人民政協這一政治組織,在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進一步表達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拓展協商對話與溝通機制、加強權力監督與制約力度、培育健康民主所需要的民主精神與意識。選舉和協商這兩種民主形式,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理論工作者,以及地方和基層政府還應該在理論研究、制度設計和實踐推動等方面做進一步的努力。最后,兩份文件對於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闡釋和肯定,也是對部分學者片面強調協商而排斥選舉、將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對立起來這一傾向的否定。選舉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國家授權機制、加強權力制約、代表並維護民眾利益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還需要繼續保持並發展選舉這種民主形式﹔協商對於促進合法決策、增強對話和溝通、培養公民文化等具有關鍵作用,而具體的協商制度完善和發展、協商形式的探索也需要深入地思考。選舉與協商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結構。政治協商制度是馬克思主義統一戰線理論、政黨理論與民主理論有機結合的實踐產物。在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過程中,政治協商制度能夠充分發揮自身聯系群眾、促進有序政治參與、表達各種利益訴求、促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以及加強權力監督和制約等優勢。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政治協商制度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為了應對日益分化的利益和階層,應對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政治協商制度應該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作用,構建並完善基於權利的制度平台﹔包容、尊重由於社會分化而產生的各種社會群體,反映並維護其利益﹔善於引導並促進各行為主體的參與、表達和對話,在理性交往過程中增強自身的責任性﹔增強政協制度參與主體的獨立性,賦予更廣泛的平等機會、資源,增強能力建設,實現參與過程的權利和話語平等權﹔加強權力監督和制約,在以權力制約權力這一監督機制之外,建構一種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機制。
但我們同時應該注意的是,避免將西方的協商民主與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混淆起來,否則,一方面不利於我們分析批判西方的協商民主理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忽視其他各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政治實踐,不利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建設和發展。
編: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我們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您怎樣看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發展?
陳:中國的政治發展具有中國自身的特色。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中國根據自身的歷史、傳統、文化和基本國情,已經走出了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這條道路,既能廣泛發揚民主,又能實現高度集中。既充滿生機活力,又富有效率。既尊重大多數人的意願,又維護少數人的權利。
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中國政治發展面臨的挑戰也越來越嚴峻:(1)如何在中國共產黨從領導人民利用武裝斗爭奪取政權的革命黨轉變成領導人民發展經濟、走向民主富強文明的執政黨之后,進一步提高執政能力,進一步建構更廣泛、更堅實的合法性基礎?(2)如何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完善和發展廉潔高效公正的運作體制?(3)如何進一步調整和規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如何建設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廉潔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4)如何應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腐敗蔓延、貧富差距拉大、社會不公、生態危機、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嚴峻挑戰?(5)如何鼓勵並促進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如何促進公民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推動社會進步?(6)如何更積極地應對全球化過程中的政治影響?
在應對這些嚴峻挑戰的問題上,協商民主理論的引入,為我們推進中國的政治發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理論成果和經驗設計。協商民主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實現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有助於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膨脹,推進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型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有助於拓展利益表達渠道、推動公民個體、社會組織與政府的對話和交往,增強政策的合法性基礎,擴大並促進公共利益﹔有助於促進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促進基層民主的深度與廣度﹔有助於公民社會的健康發展,從奠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有助於在實踐中形成健康民主社會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種寬容、理解、對話、傾聽和理性的民主氛圍。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第一、協商民主是對西方政治體制的回顧、描述與反思,是對西方既有政治體制的補充、完善和超越。協商民主不是一種孤立的理論或實踐,它深深植根於當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傳統與現實。第二、在理論與體制實踐中,選舉、權力制衡、理性表達、參與和對話等要素都是協商民主的內在要素。要完整地理解協商民主,避免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路徑。第三、協商民主體現在不同領域和層面。在國際層面如歐盟治理過程的協商、在國家層面如現代民主體制、在基層如地方治理和市鎮會議等。我國的協商民主具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例如國家層面的政治協商制度、立法機構的聽証及審議實踐,地方政府創新中的民主懇談,以及社區治理過程中的議事會等等。第四,對於我國的政治發展來說,協商民主的價值在於我們可以借鑒其中的某些價值觀念、某些制度要素、某些方法來豐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政治。但是制度的學習和借鑒不是照搬照抄。
當代中國政治發展道路的選擇,必然是尊重自身歷史、文化傳統,尊重自身國情的政治發展﹔必然是尊重通過多次反復而歷史地選擇的既有政治制度,並充分利用既有制度空間,推動創新與變革的政治發展﹔必然是以開放的心態、開闊的視野,了解、認識、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先進政治文明成果,並使之本土化的政治發展﹔必然是以思想解放、觀念轉變為先導,以意識形態的完善和發展所推動的政治發展﹔必然是一種將黨內民主、人民民主、基層民主、社會民主結合起來,而非單一強調某一方面的要素,是將民主價值、民主制度、民主機制和程序,以及民主意識、民主精神有機結合起來,而非片面理解的政治發展﹔必然是在民主的實踐中創造民主條件的政治發展。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公民文化素質低、傳統封建專制及宗族等消極因素的存在不是拒絕或延緩民主的借口。民主的條件是在民主的實踐中創造的。民主是有條件的,但實踐民主是無條件的。繼續推進選舉民主的實踐、大力發展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明智的戰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