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報告解讀: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作者:陳家剛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21日    

2012118日,胡錦濤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指出,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而在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若干重要任務中,我們首次看到“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明確提法。這就意味著,大力推進協商民主實踐,將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人民政協將成為發展和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

所謂協商民主,就是自由平等的行為者,基於權利和理性,在一種由民主憲法規范的、權力相互制約的政治共同體中,通過集體與個體的反思、對話、討論、辯論等過程,形成合法決策的民主體制和治理形式。在現實政治實踐中,協商民主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價值。協商民主能夠通過對話、討論等過程賦予立法和決策以合法性,通過鼓勵積極的參與、表達與傾聽培養公民寬容和妥協等公民精神,通過協商共識促進立法而有效制約行政權力的膨脹,通過強調公共利益而矯正自由民主流行的個人主義和自利道德。

協商民主不是沒有堅實基礎的民主想象,世界范圍內都存在著廣泛的協商民主實踐。在我國民主政治實踐中,同樣具有豐富的協商民主形式,例如立法聽証、政治協商制度、民主懇談會、社區議事會、網絡論壇等等。其中,政治協商制度則是我國實踐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則是實踐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人民政協的獨特優勢將為其實踐協商民主,大力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首先,政治定位和組織優勢是人民政協實踐協商民主的基本前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在政治上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在組織上具有最廣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協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協對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作用,推動黨和國家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改善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加強各民主黨派建設,鞏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政治基礎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大提出“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為人民政協實踐協商民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完善的制度建構是人民政協實踐協商民主的堅實基礎。經過60多年的風雨歷程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建構起了以《憲法》為根本,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基礎,以各項“規定”、“條例”、“通則”、“辦法”為核心要件的制度體系。通過完備的制度建構、體制機制建設,人民政協能夠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著眼於黨和國家工作,著眼於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將民意的匯集、意見的表達、分歧的化解、共識的達成納入到制度渠道之中,一方面促進了民主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保証了協商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消除了長官意志、避免了隨意性。

第三,反映社情民意、開展協商對話、參與政治決策、加強權力監督是人民政協實踐協商民主的核心要素。人民政協聯系廣泛,渠道暢通,可以為反映和集中民情、民意、民智、民力,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使各種利益要求通過體制內的渠道經常地、暢通地反映到決策部門,從而有效地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人民政協能夠積極推動社會各階層、團體和黨派的有序政治參與,充分表達各自所聯系的群眾的具體利益﹔人民政協堅持求同存異,蘊涵著合作、參與、對話、妥協、包容的精神,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協商對話,充分發表意見,並在民主、平等的協商討論中達成共識。人民政協的職能定位能夠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加強權力監督,使公權力服務於人民的公共利益。

第四,智力優勢是人民政協實踐協商民主的重要條件。一黨長期執政,確實容易形成一種思維方式,一個話語體系。“如果沒有社會各界政治協商這個平台對決策的介入和對實施過程的監督,很難保証決策的科學和落實的有效。”人民政協素有精英民主賢能政治的美譽,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能夠為推動協商民主實踐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通過“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人民政協能夠充分利用智力優勢,遵循公開的民主程序,經過廣泛地民主討論和科學論証,使決策建立在廣泛考慮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礎之上,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由於充分考慮到各種利益需求、主客觀條件,並且經過反復的論証、討論和協商,決策也就會更民主、更科學、更合理。

但是,隨著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人民政協推進協商民主的作用發揮依然面臨巨大的挑戰。長期以來,實踐中存在的“想協商就協商,沒意願就不協商”、“有時間就協商,沒時間就不協商”的現象﹔“歌功頌德的多,尖銳批評的少,講枝節問題的多,講原則問題的少”的作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平安過渡就是成績”、政治協商“算說了”的思想﹔“不越位”、“少爭權”的顧慮﹔“提案回娘家”的制度悖論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著人民政協推進協商民主的努力。

因此,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就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制度建設,改革和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改進和完善人民政協的工作。

第一,推進協商民主,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改革和完善執政黨的領導制度。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著力完善執政黨黨內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切實尊重、保障民主黨派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推進執政黨黨內民主建設,以黨內民主的示范效應帶動黨際民主的發展。

第二,推進協商民主,必須堅持依法治國。明確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任何政黨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活動。在《憲法》中具體規定政治協商制度的地位、作用、職能等,在國家的法律層面形成權威性的制度規范,為政協組織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第三,推進協商民主,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水平。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使政治協商制度的發展進入制度化軌道,減少隨意性和人為因素的干擾、影響。根據“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政治要求,制定《政治協商規程》,形成較為完備的協商體系﹔完善政協委員履職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人民政協的組成單位與界別設置﹔完善人民政協內部體制機制建設,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提供規范化的、專業化的、科學化的保障。

第四,推進協商民主實踐,需要不斷加強人民政協的能力建設,努力提高實踐協商民主的意識和能力。加強理論建設,為能力建設提供理論支持。著力對人民政協的歷史、人民政協理論、協商民主理論、政黨理論等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政協理論體系﹔堅持學習和培訓,一方面拓寬視野,積極吸收世界各國優秀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向理論學習,向實踐學習,向群眾學習,構建基礎扎實、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知識架構。

第五,推進協商民主,必須積極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深入推動人民政協工作上新台階。設立社情民意辦公室、公布熱線電話和網址等方式,不斷拓寬渠道,引導群眾有序表達意願,“人民政協要主動地走下去,真誠地請上來,積極拓展群眾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充分認識網絡的重要性,積極開展網上議政、建立網絡交流互動平台,通過網絡搜集來自基層的民意民智,貫通協商民主與網絡民意通道,提高政協工作的開放性﹔設立基層政協委員聯絡室、委員工作室、政協工作委員會等,努力拓寬基層群眾理性合法有序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

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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