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明確把“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十八屆三中全會從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再次深入系統闡釋了協商民主的制度優勢和意義。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實踐,已經成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因此,從理論上准確闡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脈絡、科學內涵、性質定位以及理論邏輯和制度框架,對在實踐中積極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緣起與內涵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提出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在長期理論思考和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提出的。1991年,江澤民首次明確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1](P347)2006年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把江澤民的上述論斷納入其中。在人民政協成立60周年慶祝大會講話中,胡錦濤重申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形式並強調:“通過充分協商增進共識、凝聚力量,對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對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充分調動各方面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2007年11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首次正式提出“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概念,認為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拓展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度和廣度。2012年8月20日,在中辦轉發的《中共政協全國委員會黨組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報告》中正式提出“協商民主”[3]。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改革任務,對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設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概括和闡述,就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發展目標、制度形式、實踐平台、具體方法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規劃和部署。這是自1991年提出“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以來,第一次在黨的政治報告中把協商民主從一種民主形式上升為一種制度形式,是黨的重大理論創新。在此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再次明確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4](P29)《決定》還對具體圍繞什麼樣的問題、在哪些領域實施協商民主做出了系統安排。
(二)協商民主理論的學術探討與知識傳播
與黨的理論創新相一致的是國內學界對協商民主的敏銳認知。國內學界開始接觸並了解協商民主理論,最初應是2002年[1]。德國當代思想家哈貝馬斯在華所做“協商民主的三種規范”演講,讓國內學術界開始知曉“協商政治”。首次見諸於文的“協商民主”研究,則是2002年12月俞可平發表的《當代西方政治理論的熱點問題》[5]。該文認為,政府與公民的協商是達到民主決策的必要環節,協商作為民主的實踐是政治合法性的來源之一。2003年8月林尚立發表的《協商政治:對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種思考》一文認為,協商政治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競爭政治的替代來強調的”[6]。
從2004年開始,協商民主理論研究開始越來越多地進入國內學術視野。(1)學術雜志開設專欄。例如,《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4年開辟了“協商民主專題”。(2)課題設置、出版規劃等豐富了這一熱點話域。2004年到2005年國家社科基金及相關單位設置了兩項關於協商民主的研究課題[2]。隨后,國家社科基金規劃辦公室和教育部以及相關機構設置的協商民主課題越來越多。2013年國家社科基金還設立了一項“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研究”的重大招標項目。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出版了國內第一本《協商民主》文集﹔2005年“協商民主譯叢”被列為國家“十一五”重點圖書出版。2004年到2014年國內出版包括翻譯在內的協商民主著作達84本﹔學術期刊發表的協商民主論文從零星數量到2013年的503篇,同一主題的優秀碩士生博士生論文到2013年達到127篇,報紙文章2013年發表了571篇[3]。(3)學術研討會相繼舉行。例如,中央編譯局(2004年、2006年)、浙江大學(2004年)、復旦大學(2007年)、南開大學(2013年)以及台灣地區相繼舉辦了各類的學術研討。有關大學和研究機構還經常舉辦圍繞協商民主的小型學術沙龍等。(4)成立相關研究機構。2006年12月“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成立並舉行第一次理論研討會。地方各省市政協理論研究會相繼成立,為深入研究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提供了堅實的平台。
國內關於協商民主的研究主要集中於五個方面:一是翻譯和介紹國外的協商民主理論﹔二是在協商民主與當代中國民主政治建設之間建立聯系﹔三是具體探討當代中國協商民主的實踐,如立法聽証、民主懇談會等﹔四是深入探討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協商民主與政治協商、協商民主與傳統文化、協商民主與人大制度等﹔五是協商民主的本土化問題。協商民主理論已經引起中國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和多方參與,並且在黨的理論創新、政治實踐以及社會領域廣泛傳播並產生了積極影響。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政協組織、社會領域和基層組織都在積極進行協商民主的探索並取得了顯著的進展,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提出准備了現實基礎。
1.立法協商。指國家立法機構在立法決策前通過一定的制度平台和制度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立法事項所涉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和利益表達,通過對話和交流,就立法事項形成共識,從而為立法機構的最終立法決策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依據。立法協商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兩種。(1)人民政協的立法協商。2008年至2013年,雲南省政協組織委員、專家、學者對240多部(件)地方性法律法規進行協商,提出修改意見2000余條[7]。2013年北京市首次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立法協商,“這次參與立法協商的委員共有744人,本屆北京市政協一共758名委員,也就是說,幾乎所有委員都參與了討論”[8]。2014年3月20日,全國政協圍繞“安全生產法修正”舉行座談會,首先實現了國家層面的立法協商[9]。(2)立法聽証。這是立法機構借助民主手段實現立法決策的制度形式,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聽証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90年代后期得到初步發展,目前已成為我國重大決策過程的一個必須而重要的環節。2000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聽証會形式做出了原則性規定,聽証程序又向立法領域邁進。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立法機構實際地推動了多次的立法聽証。
2.政治協商。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政治協商指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實踐中的政治協商有兩種最基本的形式。(1)黨際政治協商,主要指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中國共產黨直接與各民主黨派進行溝通、協商。十六大以來,僅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委托有關部門召開的民主協商會、座談會和情況通報會就達197次。(2)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以人民政協為依托,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無黨派人士等進行協商,是黨和國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除常規的會議形式外,基於人民政協平台的政治協商還有許多新的形式,如專題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此外,需要強調和重視的,還有“雙周協商座談會”。2013年9月“雙周協商座談會”重新出現在公眾視野中。“雙周協商座談會”重點研究黨和國家的重大關鍵性課題和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戰略課題。
3.社會協商。中國共產黨對社會協商形式及“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正式概括始於黨的十三大。黨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強調為正確協調和處理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矛盾,要發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及時、暢通、准確地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彼此溝通、互相理解,建立國家、地方和基層協商對話制度。社會協商的本質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圍繞公共政策開展對話的民主形式,具體形式有“民主聽証會”、“公民接待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網絡公共論壇等。社會協商轉變了政府的執政方式,拓寬了公民參與的渠道,推動了政府與公民的直接對話互動,促進了公民社會的多元化發展,擴大了民主監督的制約功能。
4.基層協商民主。即在鄉村、社區、自治組織等層級的社會政治生活中,為了公共利益,人們在既定的和不斷創造出來的制度平台上,開展對話溝通和交流的實踐形式。(1)民主懇談會。創始於浙江省溫嶺市,具體形式包括民主溝通會、決策聽証會、決策議事會、村民議事會、鄉鎮人大表決會、黨代表建議回復會、重要建議論証會和村民代表監督管理會等。“民主懇談”是溫嶺市村民自治、鄉鎮基層政權和市政府職能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必經程序,是民眾表達意願、參與公共事務的制度平台。(2)黨員議事會。2008年,安徽省安慶市在全市農村推行“黨員代表議事會”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議事規則、程序和要求,討論商議需要由村黨組織決策的重大事項,參與管理黨內事務和農村事務[10]。黨員議事制度擴大了基層決策的參與面,吸收了更多的基層黨員參與政治過程。(3)黨群議事會。2008年,吉林省輝南縣在農村建立了“黨群議事會”制度,議事會由黨員和群眾代表共同組成,由村民選舉產生,主要履行4項職責:參與村級民主決策、參與村級民主管理、參與村級民主監督、參與抓好村裡工作[11]。(4)社區議事會。2006年起,遼寧省大連市人民路街道把每月的29日定為“政協委員接待日”,隨后推出了“政協社區議事會”。“政協社區議事會”把政府職能部門的領導直接請到現場,以一個或若干個社區為單位,不定期組織政府相關部門、政協委員、居民代表召開會議,圍繞“政協委員接待日”反映的社區事務以及民生問題,以面對面溝通、現場辦公的形式,開展專題議政活動[12]。(5)村民評議會。這是一種新型的制度模式,在全國很多地方都出現了類似的組織。一般來說,評議會組織村民從本村選出若干(大致7名∼9名)辦事公道、威信較高、說服能力強的老黨員、老干部組成評議小組,專門評議並協調解決村中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針對不同的“焦點”組織群眾進行民主評議。村民評議會利用傳統和習俗的力量,將不同的資源納入基層民主治理過程,鼓勵民眾參與公共生活,有利於促進基層的和諧與凝聚力。
從根本上講,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提出是當代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執政黨不斷推動理論創新的必然結果,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成果,是民主政治理論自身內在邏輯的必然發展。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與歷史方位
明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這一嶄新概念的內涵與特征,對於我們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在實踐中推動協商民主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理論和實踐中,對於協商民主的理解本身依然存在著分歧和差異。目前而言,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認知遠未形成普遍的共識。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涵
關於協商民主的內涵有三種界定。一是作為民主形式的協商民主,即“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在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創造的一種以民主協商為基本特征的人民民主形式,是同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相適應的一項國家民主制度,是充分體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民主實現機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13]二是作為決策方式的協商民主,即“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除了具備協商民主的一般含義外,還具有不同於其他協商民主的特殊規定性,也就是在黨的領導下,社會各個政黨、階層、團體、群眾等,就共同關心或利益相關的問題,以適當方式進行協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做出決策或決定,以實現整體的發展。”[14]三是作為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即“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所有可能受到決策影響的行為主體,圍繞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的重要議題,以吸納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為靈魂,以改善鄉村政治社會權力結構為渠道,以達成共識、做出決策為指向,通過直接參與商議、討論或咨詢的方式,展開積極、理性的交流和溝通,相互體諒,彼此讓步,從而盡可能就共同關心的議題達成共識的一種民主治理形式。”[4]由此可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種現代民主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為者,包括執政黨、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社會各界以及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在進行涉及國家利益、自身利益的各項決策時,能夠通過制度化的、規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參與政治生活,通過平等對話、討論、協商,在尊重權利和理性的基礎上形成共識,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決策。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它以權利為基礎,以平等為前提,以對話和協商為手段,以達成共識為核心原則,以合法決策、促進公共利益為目標。這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內涵,也是我們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發展協商民主的邏輯起點和實踐起點。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民主形式方面的偉大創造,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豐富和發展,對於積極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能夠使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更完善、更全面、更系統。我國的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既包括經濟體制改革,也包括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等。政治體制改革既要堅持依法治國,堅持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要發展協商民主推進政治協商制度改革,還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及繼續推進基層民主和社會民主。明確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以及實現“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目標,可以使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內容更加豐富。
2.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轉變執政方式、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形式。黨的領導就是寓領導於協商之中。協商的過程既是廣泛聽取各種不同聲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見建議的過程,同時也是讓社會各方面了解和接受黨的政治主張和路線方針政策的過程。健全協商民主,體現了執政黨對人民意願和人民權利的尊重,民主的、法治的、科學的執政方式順應了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增強了黨的執政能力。
3.協商民主能夠進一步提高決策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合理性。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也是做出重大決策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因為廣泛吸納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經過充分的討論、論証和協商,協商民主能夠包容各種不同的利益、立場和價值,能夠使討論和決策過程中的社會知識最大化,使決策程序更規范、決策過程更民主、決策結果更科學,有效防止或消除決策的隨意性、短期性、盲目性。協商過程所獲得的認同和支持,能夠保証政策實施過程更為順利。
4.協商民主有利於不斷擴大政治參與渠道,有效促進公民政治參與。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使人民群眾的參與訴求日趨強烈,如果缺乏有效的、規范的利益表達渠道,這種不斷擴大的參與就會因為缺乏社會安全閥而對既有體制形成巨大的沖擊。協商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納各種訴求,既反映多數人的願望,又吸納少數人的合理主張。
5.協商民主能夠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社會沖突。經濟社會的轉型發展,使我國當前產生了差別化的利益訴求、多發性的利益矛盾以及破壞性的利益沖突,社會認同也逐漸呈現碎片化的趨勢。協商民主承認利益多元化,能夠包容不同訴求、更好地開展協商對話、更主動地尋求共識,因而能夠協調各方利益、謀求社會穩定。
6.協商民主有助於積極參與並推進全球治理的發展。全球化以及全球治理的發展,使民主超越了民族國家的邊界而成為區域或全球性的政治體制。全球治理過程中依然存在著分歧、沖突、動蕩和混亂。作為發展中的大國,中國參與全球治理,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因此,中國政府主張的通過和平對話、協商的方式,即協商民主的方式來化解紛爭和沖突,具有高度的戰略意義。分裂國家之間的和解、轉型國家的發展、經濟貿易糾紛、國際新秩序的構建等,都可以通過協商對話的方式,通過溝通、交流,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方式來解決。化解暴力沖突、戰爭等問題,協商民主是最恰當的選擇和安排。
7.協商民主有助於超越“人類中心主義”或“自然中心主義”的片面認知,推動生態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人類中心主義理念支配下的現代化發展模式,已經給人類本身造成了嚴重的生態危機和災難,如全球變暖、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物多樣性衰退等。對生態文明的探索,需要超越既有政治制度模式。“不僅在人類之間存在民主,而且在人類與自然界的交往過程中也存在民主,盡管並不是在自然世界,或者在自然界為人類提供的任何簡單模式中存在民主。”[15](P138)“建立生態社會的戰略必須依靠合作型生態地區的方式,隻有這種方式才能以一種重新喚起的與社群利益休戚相關的意識與替代對競爭優勢的不懈追求。與此相關,也應調動參與型民主制的政治藝術,因為這種民主制既力求平均分割權力、化解彼此沖突,又努力維護公民社群內的多樣性。”[16](P173)這種新的替代性選擇就是建立在公民廣泛參與基礎上的協商民主政治。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歷史方位
在新的歷史時期,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在理論與實踐領域都具有重要意義。准確理解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就要把協商民主放在更為宏觀、更為戰略性的框架中去思考。
1.應該把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放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探索中定位。自近代以來,仁人志士一直在追求建設一個現代國家,從晚清新政到辛亥革命,再到新中國成立,對以自由、民主、公正和法治為基本特征的現代國家的建構,一直貫穿著近代中國的政治史。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從建立共和國、確立當代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開放以來的民主實踐,一直在探索適合中國國情和現實的民主形式。近年來,黨內民主、人民民主、基層民主的實踐創新取得了顯著成效,村民選舉、社區選舉、公推公選等民主實踐豐富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容。將協商、對話這種民主形式與投票、選舉民主形式明確為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是執政黨順應時代發展和新的世情、國情、黨情變化的戰略決策。協商民主與黨內民主、人民民主、基層民主等共同構成了我國民主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2.要把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放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去實踐。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表明我們黨對社會政治發展規律有了新的認識,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重要創新,也是中國共產黨從革命黨轉向執政黨的重要理論標志”[17]。總目標的提出,也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的方向和重點,即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人民幸福安康、為社會和諧穩定、為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勢必要求我們積極面對挑戰,諸如長官意志導致的決策失誤、責任意識缺失導致的職能缺位、社會不公積蓄的社會情緒爆發、群體性事件中的非理性參與等,勢必要求我們在思想觀念、制度建設、制度實踐、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突破性的改革。協商民主能更廣泛地包容各行為主體、更制度化地促進利益表達和利益協調、更理性地釋放社會情緒、更切實地在共識基礎上推進合法決策,協商民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3.要把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放在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的國家戰略中去思考。當代中國的國際地位、角色、責任已經不同於以往,全球化、全球治理的發展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如何參與全球化、全球治理並發揮積極的作用,為自身的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戰略環境和機遇?首先,我國長期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國際事務應通過“協商、對話、談判”方式來解決,這既是外交工作的重要原則,也是國家發展的一個戰略制高點。因此,在參與全球治理、推動國家發展戰略過程中,可以更積極地闡釋協商民主的理念和價值。其次,在全球政治實踐中採用協商民主的方式,積極推動各民族國家、國際機構、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全球治理,通過協商對話合作而非暴力、武力的方式解決全球問題,如全球沖突、地區沖突、恐怖主義、環境與氣候問題等。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結構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提出后,我們面臨的一個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就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結構。也就是說,我們要明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涵、理論邏輯與制度體系。理論准備的程度,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制度實踐的結果。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哲學基礎、理論邏輯和現實資源
理論准備是否充分,是否說得明白、合理,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我們的制度建設的規范程度、適用程度以及實踐效果。現實來看,理論准備還需要積極推進。從哲學基礎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基於什麼樣的哲學思考?傳統的“和而不同”、“兼收並蓄”、“求同存異”等文化思維、哲學思維在解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時的地位和作用時,需要進行理性的思考和研究。從理論邏輯上看,現代政治理論關於公平、正義、權利和理性的闡釋、論証,民主理論本身的結構、邏輯以及現代轉向問題,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實踐及模式對於建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意義,研究的系統程度、深入程度需要進一步提升。從現實資源看,我國在協商民主制度實踐領域已經取得了相當的進步,例如,聽証制度、民主懇談、黨群議事、公開決策、預算參與等,實踐資源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理論探索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多層的、廣泛的
制度是實踐的基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應該注重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准確把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與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關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民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與上述制度相比,協商民主制度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可以說,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在更宏觀的層面解決了政治權力結構問題和民主權利保障問題,協商民主制度則是實現權力運作、權利保障的制度,是支撐和體現型的制度。二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應該包括什麼樣的內容?從縱向層次看,協商民主制度是由全國性的協商制度、地方的協商制度和基層的協商制度構成的﹔從橫向結構看,應該是由各方面的制度構成的。這些制度主要包括:(1)國家政權機關的協商制度,如立法協商、行政協商、公民陪審制度﹔(2)黨派和人民政協的協商制度,如黨際協商、政治協商,其中政治協商包括界別協商、專題協商、對口協商、提案協商以及雙周協商會議等﹔(3)社會領域的協商制度,如黨和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協商、社會團體參與的社會協商、工資集體協商、網絡公共論壇,以及自治機構的議事會、評議會等。盡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多種形式,但重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執政黨與其他民主黨派和非黨人士之間的協商對話﹔二是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直接協商對話。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實踐需要程序與方法的支撐
制度的價值在於實踐,實踐可以在民眾與制度之間建立起規范性的聯系,從而增強民眾對制度的認同和支持,也建構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一個制定出來的制度,如果束之高閣,這個制度就是一個文本的、“沉睡的”制度。制度要實現其價值,就需要通過具體的程序設計、技術規范來激活,並使其運轉起來。在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方面,雖然還不完善,我們已經有了初步的制度形式,但具體支撐的機制、程序和技術還需要進一步設計和建構。協商民主的體制機制、程序和技術,應尊重各個協商領域的實際情況,由具體領域、具體層面的人設計細則。例如,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具體的協商程序應該包括協商什麼內容和事項、什麼時間協商、如何啟動協商、誰來主持協商、協商過程的規范程序、協商結果如何運用等。社會協商對話、基層民主協商等也是如此。協商民主程序設計要有明確的預期、有可操作性,避免過於模糊、原則和抽象。
四、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過程中的幾對關系
不管是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還是協商民主的制度實踐,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非常重要而又必須闡釋清楚的幾對關系,如協商民主與中國傳統的關系、協商民主與咨詢民主的關系、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關系、中國協商民主與國外協商民主的關系等,客觀理性地回答這些問題更有利於深入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實踐。
(一)協商民主與中國的傳統
目前,國內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文章以千篇計,其中有學者重點談到協商民主的傳統資源問題。有一部分研究甚至認為,我國古代就有協商民主的傳統。但很多學者認為,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歷史、傳統與文化中存在有利於現在推進協商民主的因素,存在一些與協商民主相契合的因素,例如“求同存異”、“和而不同”、“兼收並蓄”等。上述觀點是合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認為中國傳統中就存在協商民主,還是有些牽強。實際上,協商民主作為一種現代的民主形式,沒有必要回到傳統和歷史中去找尋其存在依據,並由此以某些傳統因素的存在而為現代民主形式建構起合法性基礎。現代民主政治的合法性,當然是來源於制度本身,以及制度實踐過程所贏得的民眾的認同和支持。傳統中國的封建制度、等級制度、權力本位等歷史本身,已經証明中國沒有民主的傳統,民主的追求只是近代以來的事情。
(二)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
民主政治中的“選舉”和“協商”本來是個簡單的常識問題,但現在也因為不同的認識、分歧而被攪和得比較混亂,甚至有些誤解。有些學者完全否定選舉,認為中國的民主應該是協商民主﹔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協商民主是假民主,真正的民主就是選舉民主,離開選舉民主就沒有民主可言。實際上,選舉或者說票決與協商都是權力過程的重要環節:選舉體現的是權力的授受過程,即“權為民所賦”﹔協商則是權力的運行過程、決策過程,要讓不同的利益主體都能夠參與政治過程。選舉與協商這兩個環節也並非是完全非此即彼、對立的,選舉或票決之前也會有慎重考慮和理性協商,而協商過程中也會通過票決方式來做出決定。“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從性質上來說,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相互沖突的,我們不能以選舉民主去否定協商民主,也不能以協商民主去取代選舉民主。選舉和協商,對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18](P173)選舉和協商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在他們之間的關系上要尊重常識。謝覺哉指出:“民主,就必得有選舉,有真的選舉與民意機關。忽視它,是不可以的。”[5]毛澤東提出:“抗日統一戰線政權的選舉政策,應是凡滿十八歲的贊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國人,不分階級、民族、男女、信仰、黨派、文化程度,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抗日統一戰線政權的產生,應經過人民選舉。”[19](P743)在政治實踐過程中鼓勵對話、溝通和協商,其前提依然是自由公開平等的選舉。我們不能簡單地說選舉民主不適合中國、競爭性民主不適合中國。否則就無法解釋人大代表選舉、黨內民主選舉、基層民主選舉,無法解釋正逐步推進的“差額選舉”﹔無法解釋中央和全國人大對湖南衡陽人大代表賄選案的嚴厲批評和處理。
(三)協商民主與咨詢民主
所謂咨詢民主,指政治過程中的決策者主動聽取利益相關方或者政策對象的意見和建議的制度形式。協商民主與咨詢民主是存在著差異的。一是主體不同。咨詢民主的主體是單一的,即決策者是單一的,主導政策過程,其他參與方是被動的、消極的,對政策缺乏決定性的影響力﹔而協商民主的主體是多元的、多方的,決策過程的各方對政策的影響力是相同的,政策是需要參與各方達成的共識做出的。二是主體間關系不同。在協商民主條件下,參與各方的權利應當是平等的﹔而在咨詢民主中,決策者與參與者是不平等的,決策者是居高臨下的,即使聽取並贊同某些意見,也會表現出“俯允”的姿態。三是議程設置不同。協商民主的議程實際上是法律和制度來確定的,個人不能隨意決定,協商是可預期的、規范的﹔而咨詢民主的議程實際上只是由決策者決定,隨意性強。四是決策過程重點不同。協商民主是決策前的共同參與、慎重考慮和理性對話,達成共識﹔而咨詢民主更多是決策既定條件下的補充,聽取意見。從抗戰后的政治協商到1949年協商建國,再到1954年憲法頒布后繼續保留政治協商會議,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成為我們政治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在談到協商民主的時候,有些學者自然不自然地會將現在的協商民主理解成政治協商,有些國外的學者也認為中國的協商民主只是咨詢,而非真正的協商。實際上,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只是我國協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協是實踐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我國的協商民主有著豐富的內容和形式。當然,我們還需要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四)中國的協商民主與國外的協商民主
列寧指出:“一切民族都將走向社會主義,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卻不會完全一樣,在民主的這種或那種形式上,在無產階級專政的這種或那種形態上,在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的速度上,每個民族都會有自己的特點。”[20](P163)協商民主的發展也是如此,中國的協商民主與西方的協商民主,既有差異,也有共性。
1.中國與西方的政治體制中都存在著協商民主的要素,但中外協商民主形成的歷史基礎、發展路徑和理論特征有顯著差異。(1)歷史與制度的基礎不同。中國的協商民主是在當代中國的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國外的協商民主則是在西方歷史文化與傳統基礎上形成的。中國的協商民主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展開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整個協商民主體系建構的前提性條件,其根本特征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在西方國家,協商民主是在多黨競爭的政治框架中發生作用的。(2)發展路徑不同。中國的協商民主是在系統總結自身民主政治實踐經驗、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基礎上逐步完善和發展起來的,是與中國國家制度建構緊密相連的﹔國外的協商民主則是為了應對自由民主的困境、力圖恢復傳統民主價值而提出的。(3)基本特征不同。中國的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征表現為:協商理論的實踐性、協商主體的廣泛性、協商形式的多樣性、協商目的的公共性和協商制度的規范性﹔國外的協商民主則根植於西方資本主義制度的現實,是西方當代經濟社會發展的反映,是對既有民主制度實踐的一種觀察、思考和反思,一種完善和補充。但國外協商民主理論提出的解決方案缺乏整體性、系統性和長期性。(4)重視程度不同。就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階段來說,協商民主顯然比競爭性的選舉民主更受到執政黨的重視,也更容易在社會中得以推廣。而競爭性的選舉民主,實踐中面臨的壓力和阻力都非常大。在西方國家,主流民主制度依然是基於自由主義的代議民主制度,其基本制度特征依然是政黨政治、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公民權利、言論出版自由等,競爭性的選舉顯然比協商民主受到更多重視。
2.雖然各國實踐民主的制度模式不同,但在民主問題上是存在著共性的,協商民主也不例外。一是中外的協商民主都面臨並承認多元文化的現實,承認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體和利益訴求。二是中外的協商民主都主張積極的政治參與。協商民主就是“一種大眾參與的公共決策機制和治理模式”。三是中外的協商民主都以公開的協商對話為基本手段。協商、公共協商是協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理解協商民主的起點。四是中外的協商民主都強調公共利益,協商過程以公共利益、共同的善為依歸。五是中外的協商民主都強調共識。共識是協商的結果,是政治過程參與者在充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是合法決策的基礎。六是中外的協商民主都重視理性的作用。協商過程發揮作用的是合理的觀點,而不是情緒化的訴求。七是都重視制度建設和程序規范。協商民主尊重程序,並將程序看作決策獲得合法性的規范性要求。
民主在不斷地改變人類社會,同時也被人類社會所改變。民主正是在不斷面臨挑戰和解決挑戰過程中煥發出新的活力的。協商民主表明人們在持續關注民主的真實性,它使民主成為一個持續性的、創造性的過程,並為人類的民主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考路徑。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鮮明特點和獨特優勢,既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又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政治文化傳統﹔既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又肯定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地位﹔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發揮各黨派團體、社會各界人士、社會組織以及廣大民眾的作用。在繼續完善競爭性民主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是執政黨順應民主發展趨勢的戰略選擇,同時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政治智慧和思想進步。它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發展,也將對人類的民主政治追求和政治文明建設做出重要貢獻。
注釋:
[1]就國外協商民主理論傳入中國有學者指出:“中國社科界八十年代晚期,其實已經開始了從學術意義上介紹西方協商民主思想”(黃國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若干基本問題辨析》,《理論研究》2014年第1期)。上述觀點的依據是:“1990年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黃文揚主編的《國內外民主理論要覽》一書,用了全書5.4%的篇幅介紹美國學界有關協商民主的理論與實踐,不應是偶然的。”實際上,該書介紹的是阿倫·利日哈特的《民主:21國的多數政府與共識政府模式》,書中誤將consensus democracy(共識民主)翻譯成“協商政府”。
[2]中央編譯局2004年-2005年社科基金課題:“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研究”(批准號04B0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協商民主與當代中國的政治實踐”(批准號05CZZ006)。
[3]上述數據來源於中國期刊網、國家圖書館以及相關出版和網絡信息機構。
[4]參見陳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內涵與運行機制》,2013年全國社會主義學院系統理論研討會暨中國政黨制度研究中心第11屆年會征文。
[5]參見《陝甘寧邊區參議會》(資料選輯),中共中央黨校科研辦公室發行,第636-6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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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世界發展戰略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