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行业收入差距须破除行政垄断

作者:崔友平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最为强劲的世界经济体之一,成为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居民总体收入也稳步上升。但是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也日益凸显。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2014年国内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4、0.473、0.469,可见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近两年逐步缩小但仍相当严峻,而居民收入差较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行业收入差距较大。对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一、行业收入差距的演变特征

垄断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泛称。垄断行业主要是指那些依靠国家特殊政策或专有技术垄断整个行业生产与经营的行业,如石油、烟草、盐业、电信、金融、供热、自来水、煤气、电力、航空、铁路等。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行业职工工资水平格局的演变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业间职工工资差别不断扩大。

1980年行业职工工资的标准差系数仅为20.44%,2000年升至26.11%,2008年达到创纪录的38.80%,2012年为35.45%,仍在高位运行。最高职工工资与最低职工工资之比在1983—1992年10年内均不超过2倍,1993年突破2倍,到1998年则达到2.35倍,2006年开始突破4倍,2011年为4.17倍,2012略有下降,为3.96倍。而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差则从1978年的458元,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4.5%,至2012年上升为67056元,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43.4%。如果考虑到各行业在住房、医疗、福利及其他非工资性货币收入方面的差别,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将更加突出。

自1996年以来,中国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趋势明显,平均年均扩张速度达到43%。垄断行业中收入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航空运输业、银行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非垄断行业中排在后几位的分别纺织业、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行业工资极值比平均保持在6倍左右。与非垄断行业相比,垄断行业职工工资不仅在绝对量上而且在增长速度上都占有绝对优势。到2008年,证券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已达到167995元,在15个垄断行业中增幅最大,达到了93.8%,而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在这两年中的工资增幅只有35.5%。航空运输业、银行业和烟草业职工人均收入在2010年分别为91913元、81533元和78675元,而农业、林业和畜牧业人均收入分别为15495元、15499元和14175元。

2. 职工工资最高的行业变动频繁。

改革开放至今,进入职工工资最高前三名的行业共有7个(地质勘探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采掘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其中前5个行业(地、电、采、金、房)都曾在不同年份占据过第一的位置。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的具有高劳动强度、艰苦、危险等特征的高职工工资行业(如建筑、地质、采掘等行业)逐渐被挤出职工工资最高行业的行列。例如,1978年建筑业的行政垄断程度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差别不大,加之建筑业劳动强度大、危险、艰苦的特点,其相对工资水平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由于在改革开放后,建筑市场放开,行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所有制多元化进展很快,9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其职工工资的绝对水平仍在增长,但其相对水平却在下降,以至于逐步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最近20年建筑业的行政垄断程度仅高于农业,成为垄断程度最低的行业,尽管其劳动强度大、危险、艰苦的特点依然存在,但相对工资水平一直排名列倒数几位。而一些原来职工工资并不太高,但具有比较高的垄断程度的行业(如电力水煤气生产供应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则陆续进入前三行列。

二、行业垄断程度影响行业收入水平的原因分析

我国现阶段的垄断是产生在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的条件下,建立在非竞争市场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从公平竞争基础上衍化而来。这种垄断并非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恰恰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具体而言,垄断对行业工资水平的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 行政垄断行业更容易获得超额利润。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大多数竞争性行业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若无重大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这些行业将无法获得超额利润。垄断性行业则不同,行政性垄断是形成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主要原因,统计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全国水平的 5-10倍。这些行业高收入形成的体制性原因是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或公共产品供给的特征,政府赋予垄断部门特殊的行政权力,使得这些行业大多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企不分,有些部门甚至可以利用立法的形式将其部门的特殊利益合法化、制度化,使得垄断行业凭借政策制度的优势,可以迅速占领市场份额,阻碍了其他经济成分的介入,限制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进而导致了该行业职工(尤其是高管阶层)获得高收入。

2. 垄断性定价机制推动了行业收入走高。对竞争性的行业而言,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既定的,单个企业无法改变,只能被动地接受。为了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增资带来的成本压力只能在企业内部消化,所以,职工增加工资的要求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取决于企业的成本空间和内部消化能力,这样工资的增加就存在着一个硬性约束。而垄断性行业由于垄断集中度比较高,它不是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而是可以通过操纵市场,将增资带来的成本压力转嫁出去。从市场角度看,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的提高缺乏约束。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垄断企业往往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等手段,将所增加的职工劳务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在这种定价机制的形成过程中,一方面,垄断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导致垄断行业商品的价格较高、附加服务费用较多,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的成本负担。

3. 政府对垄断性行业的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对于垄断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还比较薄弱,垄断监管机构还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国家立法没有赋予监管机构有权威的监管权力,使得现有监管部门间权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监督作用大大降低。同时,政府对于垄断行业的财务约束力不强,对于垄断行业的一些“灰色”收入审计不严,正是由于垄断行业具有其自身的价格定价机制,单纯的市场机制已经无法从整体上抑制这些包含了大量非工资性收入的“灰色收入”的存在,形成了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现象,从而导致了行业间收入差距的迅猛拉大。

此外,垄断行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不高,企业的运营成本、盈利状况、劳动力水平等相关信息都不为公众所知,这也是我国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现象难以监管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解决行政垄断对收入分配影响问题的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当前,应通过立足于制度创新和加快体制改革,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辅之以其他措施,分层次、按步骤地逐步解决行政垄断影响行业收入水平问题。

1. 建立健全垄断行业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垄断多为行政垄断,对于行政垄断造成的行业收入差距扩大问题,解决的根本是实现对垄断部门垄断权利的制约,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是最为关键的。减少垄断行业的“寻租”、“设租”,规范垄断权力的行使,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一定程度上都是靠有关法律实现的。首先,政府依法监管。改变过去部门分治、多头监管的模式,设立一个责任明确、监管独立、不隶属于任何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管机构,客观公正地行使反垄断职权。其次,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制体系,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经济垄断一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通过立法向社会传递禁止行政垄断的信号,坚定反垄断的信心。同时要加强对垄断监管机构的监督,建立必要的制衡机制,防止监管机构滥用职权。

2. 加强对垄断行业的规制,规范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监管行为。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来看,目前行政性垄断依然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政资不分和政企不分。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政府主要应该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放松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通过在垄断性行业中引入竞争,降低垄断性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通过特许投标权竞争以及区域间比较竞争来提高其运营效率,从根本上清除垄断性行业高收入的制度性根源。同时,要推进产权多样化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实现垄断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缩小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利润差距,实现行业利润率的平均化、公平化。

3. 改革垄断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国的垄断行业,往往带有行政色彩,一些行业准入标准的全国性文件都是由垄断企业起草的,他们会以国家政策的方式保护自己行业的利益,把部门利益法制化。这使得垄断行业产品的不合理定价问题非常突出。在垄断行业的改革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的情况下,单纯放松价格规制的做法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因而,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与体制背景下,完善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机制十分重要。根据各国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应包括阐述调价成因、明确规制目标、规范定价方式、公开决策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完善价格听证等。

4. 规范垄断企业的运行。垄断行业要完善现代公司制度和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产权、人事和财务关系,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性分布。实施国有企业资本金预算制度,合理规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实行国有资本金占用多、利润上缴国家也多的制度。要尽快实现垄断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在收入分配中把国家利益、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经济利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垄断行业依靠其高额垄断利润为员工发放过高工资和福利,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同时,针对垄断行业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价格和利润部分实施社会公众监督。

5. 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水平的宏观指导与控制。首先,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或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的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或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从微观上指导垄断行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从而指导和约束垄断行业内部各工种员工的收入水平。其次,在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水平的宏观指导和控制时,也应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再次,政府应该严格控制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的发放行为,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规范车辆配备、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垄断行业工资外收入形成有效的制约。最后,逐步实现对垄断企业中高层人员进行税收重点监管和实行双向申报与交叉稽核制度,对垄断行业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利用税收杠杆尽量缩小与其他行业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作者:中共中央编译局办公厅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