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化问题现状、表因及其对策

作者:丁开杰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即社会学所定义的老年人群体无论在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一系列老龄化社会问题凸现。在国际上,曾对老年人的最低年龄及人口老龄化的量纲作过三次规定。第一次规定是1956 年联合国发表的关于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的报告中提出的。联合国规定,65岁及以上的人为老年人, 并规定当这一年龄界标以上的老年人口累积占到总人口(即“老年人口系数”) 的7% 以上时, 该地区或国家的人口年龄结构进入“老年型”。1956年以后, 国际社会对老年人、老龄化以及老年型人口结构的认识和度量又做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75 年美国人口咨询局沿用65岁作为老年人的年龄起点, 而将老年人口系数从原来的7%调整到了10%,另一次调整是1982年维也纳召开的“世界老龄问题大会”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而“老年人口系数”则提高到了10%,即规定当某一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时,该国就开始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一、我国老龄化问题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人口的20%。相应,“中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按照1982年的维也纳标准, 在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就表明,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绝对数是9725万人;到1991年末,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已经超过1亿人, 时至1994年底, 中国的老年人口已达1.1亿人之多,占人口总数的9.5% , 即老年人口系数为9.5% ,几近“老年型”社会。1999 年10月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则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占人口总数的10%。到2000年,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7%,我国已经进入典型的老年型社会。若按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口的年均增长率(3.32%)推算,专家们预测到2040年,全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进一步增至3.74亿人, 占人口总数的24.48%。也有学者分析,2000年中国每5.8个劳动力需要养活1个老人,而到2004年,2.8个劳动力就需要养活一个老人,即劳动力的老年人口抚养系数在迅速增大。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老龄化现象在西方早就出现并持续至今,但西方国家是在经济发达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人均收入约5000美元。而我们国家是“未富先老”,人均收入仅1000美元左右,农村居民收入则更低。我国现有的和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老龄化的宏观进程是不相适应的,中国的国力对人口老龄化的承载能力还很薄弱。如何打好这场“灰色革命”之战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二、我国老龄化问题的表因

老龄化问题给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我们有必要客观地分析这个十分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当前, 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从农村来看, 养老面临两难选择。根据有关学者20世纪90年代末对湖南省1 000名农村老年人的调查表明: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占第一位的是靠子女,占三分之二强,其次是靠劳动收入,占四分之一强;在日常物质生活消费状况方面,就饮食状况而言,在1000名老人中,进食荤素皆有者占9.3% , 以素为主者占90.1% ,以荤为主者占0.6%; 近两年未添置衣服的占61.3%; 有电视机者仅占4.2%;这表明,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消费水平严重偏低;此外,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水平严重偏低,精神生活单调、精神生活状况令人堪忧,更多的时候他们比较孤寂。在日常家务劳动状况方面,目前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在家中帮助做家务,并且有相当部分老年人负担的家务劳动过重,甚至患有疾病的老年人仍负担家中的一些家务劳动(陈成文,1998)。在有的农村地区,“小辈不养老”的问题也很突出, 新闻媒体屡有披露。因而,我国农村以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着这样一个难题: 一方面子,女不愿或无能力赡养老人;另一方面,身体健康, 尚能自食其力的老人想通过居家养老的方式度过晚年, 却苦于手中无物也困难重重。这种“两难”处境的出现,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最主要收入来源是劳动收入,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村老年人的劳动能力减弱,劳动收入自然就减少。所以,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农村老年人的劳动收入也就停止,依靠子女进行家庭养老成了农村老年人最重要的赡养方式。

(2)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农村老年人往往将自己辛苦一辈子的积蓄(房子、生产资料等)全分给子女。这样,一旦子女本身道德品质低下或经济拮据,老年人从子女那里获取的经济支持就不会增加甚至根本没有。即便老年人身体健康,还能自食其力,却苦于居无定所、手无生产资料, 无法自己进行居家养老,“小辈不养老”的现象就有可能出现。现实生活中虽然也有子女对老人实行“轮班坐庄”的赡养方式, 但如果同样存在子女道德品质低下的情况,老人就往往将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 那么,他们的生活就成了严重的问题, 也更谈不上精神赡养。

(3)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加剧,也客观上弱化了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加剧了农村老龄化进程。农村青壮年,尤其男青壮年的流动,一方面使农业女性化越来越严重,农村妇女既要料理家务, 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又要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从而出现“重幼轻老”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客观上使农村老年人背负一定的劳动负担, 更没有条件得到家庭的照顾。此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扎根”,有的农村已出现“4.2.1”的家庭发展格局,农村家庭结构日趋核心化、小型化,而农村与此相应的经济发展速度却远不及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独生子女难以负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资源越来越少,老年人照顾问题将更多的求助于社会。而就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来看,实际只体现在“五保户”、社会救济救灾上,其惠及范围相当狭小且往往是应急式的,且自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村的集体积累逐步减少,村组一级机构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五保”实际上名存实亡。农村的社会养老现状也不令人乐观。这客观上使家庭养老与居家养老开始出现困难的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雪上加霜。

(二)从城市来看,养老问题也复杂多样。

1、不同老年群体,养老问题存在差异。建国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就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就业机制是与户籍制度高度相关的,即“城镇居民”这样一个身份内在地决定了一个人就业与否以及在何处就业;另一方面,城镇居民的就业主要是以“单位”为载体进行的,“单位”成了居民生老病死的栖息所。因此,经过50 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城镇老年人群体主要由三个部分——退休职工、“三无”老年人、离休职工构成。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留守老人”等特殊的老年人群体。对于不同的老年群体来说, 其养老问题也存在差异。

(1)退休职工。建国以后,我国就规定了退休制度,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退休,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退休金额根据其工龄和其它条件而定,为其原工资的60%、70%、80%以至100%。退休制度一定程度、一定时期解决了老年职工的老有所养问题。但目前此制度存在几个缺陷,一是退休金在物价上涨的情形下出现贬值的走向;二是老年人退休年龄过早,使得一些尚能继续发挥余热的职工退休以后无所事事,加之有些老职工没有子女亲属,生活上还需要社会照顾,特别是患病时,需要人护理。若无相应的措施,退休老职工就会出现精神空虚的现象。例如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的上海市,老年人群体中存在喜欢看“十三频道”现象,即偷看恋爱青年的亲昵举止。三是现行退休制度的职工退休劳保基金的分配形式存在问题。一直以来,国家从劳动者所得提取的保险基金,是由企业提取和分配给职工的,但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企业自负盈亏, 随时可能面临亏损甚至破产的局面,从而使老年职工的退休金有不保的危险。同时,若企业处理不当,庞大的老年职工群体也给企业的有效运行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2) 离休干部。离休干部是一个特定时期形成的群体。他们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了贡献。从工作岗位退下来以后,物质生活待遇和离休前没有很大差别,但个人生活却发生了变化,由为事业转而为生活;由面向社会转而面向家庭;由工作型生活方式转向休息型生活方式,精神生活感到不习惯,有些人对离休缺乏思想上、心理上的准备, 因而感到精神不愉快。有些人虽然身体健康,愿为社会发挥余热, 又苦于没有机会,他们往往感到“老无所为”。

(3)“三无老人”。对我国城镇的“三无”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问题,建国以来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这种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局限, 即它仅仅是对“三无老人”的经济赡养作出了努力,而对他们的精神赡养问题关注甚少(虽然我国民政部门对此已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问题仍然很突出)。因为,“三无老人”大都没有亲属、没有子女、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文化,日常生活中没有人陪他们聊天、生病时也可能面临无人护理的情况。

(4)留守老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在城镇老年人中生成的一个突出的老年人群体是“留守老人”。他们或是常年与子女分住两地, 或是子女出国的老年人。当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种种麻烦和困难时,有可能得不到帮助与照料。“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也不容忽视。

2.老年人是包袱还是财富的争论。现在,人们往往认为伴随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口越来越多,这样社会背的包袱就越来越重。甚而由此产生了一种普遍的恐慌:老龄化社会弊大于利。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必然。如果我们建立一个合理的老年价值观,局面就会发生改观。面对人口迅速老龄化的挑战,我们对“人力资源”的概念要有新的发展。人力资源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在特定年龄段(15岁~60岁或65岁) 的劳动适龄人口,而是涵盖一切具有劳动能力因而具有生产力和竞争力的人口,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越来越多的健康老年人。

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左右,就有3500万老年人加入了再就业的行列,只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5%。而事实上,我国1亿的老年人口中70%是7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年人。也就是说,大概有35% 的老年人力资源被闲置和浪费了。这种浪费可能是无形的,但代价是巨大的。可见,不同的老年人价值观影响到老年人资源的利用效绩。这也是目前我国老年人感到精神空虚,老无所为的一个根本原因。如果树立正确的老年人价值观,健康的老年人应该是我国的财富而不是包袱。

3.社会养老功能薄弱, 老龄工作问题较多。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功能很不发达。据1997 年北京市调查,目前北京市老年人对社会化日常生活照料的满足水平仅为2.1% ,照料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日益加大,问题越来越突出。另外,不少地方还没有把安置养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老年福利设施发展缓慢、单一、简陋,供养水平低。即便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物质力量较为雄厚和老年事业开展较早的上海市,截至1998年10月,全市共有养老机构385个,床位16532张,这个床位数仅是现有老年人口的0.66%,而且养老机构普遍规模小、床位少和设施简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 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其执法主体至今仍未明确,《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在很多地方难以落实。有关老龄政策的体系也不完善,老龄工作机构尚待理顺。同时,社会上“重幼轻老”、淡漠老年人、虐待老年人、远离老年人的现象日趋发展,歧视老年人、残害老年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对策性思考

老龄化社会问题必将深刻地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需要我们从宏观与微观上加以重视并尽快提出相应的对策。宏观上,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经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增强对人口老龄化的承受能力,负担起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真正实现我国老年事业发展的五个目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具体的说,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老年法规体系, 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1996年8月29日, 我国通过《老年法》,对促进我国良好的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大环境,促进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原则上应产生重大的影响。但目前, 有的地方仍没有把将《老年法》切实地贯彻下去。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把宣传贯彻老年法的工作落到实处,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具体化。与此同时, 我们应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及有关部门加大敬老养老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大力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此外, 我们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老年法规, 如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障法、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法规等政策性法规的步伐,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 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养老社会化的要求越来越多, 但是社会养老主要是指养老资金全部或部分由国家和社会提供, 并不是指让老年人都住在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场所。即使是发达国家, 在其社会保障事业比较发达的条件下,绝大多数的老年人仍是在家养老的。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不仅仅是物质赡养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功能。就是在我国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也还将在家中度过晚年, 因此家庭养老仍是赡养老年人的一种主要方式。

(三) 逐步建立完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尤其是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在1986年就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的分化、合并、破产等频频发生,企业亏损使得传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更重要的事实是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范围过窄,只限于一部分城市老年人,至于占全国老年人口数74.9%的农村老年人,基本不包括在内。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从而使职工的养老保险在减轻企业的风险和压力的同时,通过社会集资达到总体平衡,保证了每个老年职工都能公平的享受社会养老。

今后, 应本着“适应范围全方位、基金统筹多渠道、基金调剂一体化、资金发放社会化”的原则去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值得指出, 农村应在以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为主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途径:(1)农民在每年自有收入中自筹养老金;(2)村级组织,尤其是一些比较富裕的行政村应从多年的统筹提留积累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老年人的养老支出;(3)乡镇集体企业可以从其经营利润中支付一部分农村养老金。

(四)逐步发展与加强城乡社区福利和社会服务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伴随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变迁,居家养老必将产生(其实已经发生)很大的困难。所以政府在提倡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的同时,不应忘记“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包括城市与农村的社区)内的各种资源来推动社区的各种为老服务,使更多小辈不能赡养的老年人在社区里得到有效的帮助, 进而解决城乡出现的“小辈不养老”问题。具体的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一定规模的社区中兴建服务设施; 2、 对行动不方便或日常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有偿的家庭服务(可分为保姆、小时工) ,包括代购生活用品、代做饭食、清理卫生、生病护理、聊天等; 3、辅助老年人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建立老年文化组织,针对性地疏导老年人和关心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的娱乐活动,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乐”问题; 4、发动青年人提供志愿者服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考虑成立“社区志愿服务中心”,成立“青年志愿者”队伍,在两代人之间构筑良好的代际关系。

(五)在维持退休年限基本统一的总思路下,对我国过去一刀切的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刀切,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 忽视了不同职业的差别。有的职业需要年轻力壮的, 而有的职业则需要资历深的。一刀切的结果是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与过度使用并存。第二,忽视了不同的岗位与职务职称对年龄的要求不同,导致工作年限的逆向变动。比如,在正常的情况下, 初中、高中、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博士的工作年限依次下降。如何调整呢?第一, 在保证职工工作40 年的基础上, 不同的职业退休年龄可以适当的上下浮动5%~ 10%。简单地说, 体力劳动者应提前退休, 而脑力劳动者应后移, 以确保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 不同知识水平的劳动者其一生的工作年限应大体均等。第三,可以依据个人的健康状况将退休年限适当调整。与以上措施相应的问题是: 应拓宽就业渠道,使让年长的职工(可能他尚能发挥余热的情况下) 提前退休以吸收年轻职工上岗的现象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是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黄秉杰, 1995)。

(六)转变我国的老年人价值观,建立老年人的财富观, 重视老年人资源(特别是老年人才资源) 的开发利用。从操作的可能性来看, 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所能解决的对象只能是尚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那么,已退休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的老年人如何实现“老有所为”呢?在一国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存量、流量和增量中,老年人力资源日趋可观,开发出来,利国利民,不加利用,则将成为包袱。目前,我国的健康老年人越来越多,他们希望继续工作,需要一种被社会所需要、还有创造力和一定社会价值的感觉。他们需要实现“二次就业”。对于国家来说,将身体健康、具有丰富的知识、技能、经验乃至多年养成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的老年人合理地利用起来,是国家的财富而不是包袱。

总之,对于老龄化社会问题,我们应该树立较强的老龄意识,树立正确的老年人价值观,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我国国情来切实解决此问题。我们应系统而有序地建设“银发工程”,充分调动个人、集体、社会三者的积极性,将老龄化社会问题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小,同时充分利用丰富的老年人才资源, 将“包袱”转化为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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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洁琼,关世雄等著. 老年社会生活与心理变化.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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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文范.重视跨世纪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中国老年, 1999(4)

(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作者单位: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