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能服中国水土吗?

作者:丁开杰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近年来,国外兴起的社会企业实践在国内也开始越来越受到关注。人们期望从西方社会企业帮助政府有效解决许多棘手社会问题的经验中,寻求能“再造”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有益方法。国内一些非营利组织开始以“社会企业”的身份开展活动,而少数从事公益活动的人也开始被称为“社会企业家”,或以成为社会企业家作为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企业”概念来自西方,国内理论界和实践者对这个新概念及相关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出现了一些认识误区。“社会企业”概念需要中国化,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厘清。

“社会企业”在哪里?

关于社会企业的定义虽然稍有差异,各个国家甚至有不同的法人形式,但其共同点还是比较明显和让人接受的。可以说,社会企业是什么,在西方是很明确的。(1)运用商业企业运营模式;(2)行使和追求社会公益目的的企业或组织被界定为社会企业。这种类型的组织具有高度自治、带薪工作人员尽量最少(即多运用志愿资源)等特征。

如果我们将政府、市场、社会等分别称为第一部门、第二部门和第三部门,社会企业主要属于第三部门,很多仍然是公民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有的国家也在商业部门中发展社会企业。对照来看,商业企业就只属于第二部门,是市场性组织。“社会企业”概念的引入面临着中国化的任务。在此过程中,人们容易出现两个不好的倾向,一个倾向是排斥主义,认为它是西方的东西,所以与中国的实际格格不入,应该予以排斥,“言西色变”。一个倾向是照搬主义,觉得西方“社会企业”概念可以拿过来就套在中国实际上。这两种倾向在当前的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也都应该加以注意。20世纪末以来的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的进步离不开对其他国家先进理念和实践的学习。但全球化背景下也有一个本土化或地方化的需要,来自西方的概念和话语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两者结合起来看,就是需要我们在面对来自西方的概念时有“全球本土化”(Glocal)的态度。只有这样,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才能找到有效的重塑手段,真正成为政府实现善治过程中的有益伙伴,而不是越走越偏,走入歧途。

社会企业家是些怎样的人?

现实生活中,人们比较熟悉企业家,对社会企业家则比较陌生。人们一听到“社会企业家”, 往往第一反映是“唯利是图”,追求利润最大化,换句话说,认为“社会企业家”与商业企业家一样,就是商人。这种认识实际上存在三个误区。首先企业家和商人本身并不是重合的,企业家是个精英概念,这个群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也就是企业家精神。用熊彼特的话说,“企业家”既不同于发明家,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富有冒险精神的创新者,“创新”是企业家的天职。其次,社会企业家一定不同于商业企业家,只不过,这两种身份可以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社会企业家不同于商业企业家之处在于,社会企业家的使命和最大价值诉求是社会公益或者推动社会变革,而商业企业家的最大价值诉求是利润最大化。一个人既可以是社会企业家,也可以是商业企业家,比如比尔.盖茨就是很好的例子。在微软企业,他是个商业企业家;而在比尔.盖茨基金,他又是社会企业家。我们切不可盲目的认为社会企业家等同于商业企业家,也不可想当然地认为“非此既彼”,要么只能是社会企业家,要么只能是商业企业家。此外,有些人认为社会企业家与慈善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慈善家是从事公益捐赠和提供公益服务等行为的群体,而社会企业家是用商业经营方式来从事社会创新,推动社会变革的群体,其区别的重点在于创新性。如果一个富豪热衷于将自己的财富捐出来从事修公路、建希望学校等公益活动,他是慈善家。而如果一个人虽然不是富豪,但他是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且敢于进行社会创新,通过创新方式来改造社会,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那么他就是一个社会企业家。在此意义上说,并不是只有富豪才能成为社会企业家或者必然是社会企业家,一个教师、一个公务员、一个艺术家、一个学者只要能以不同于传统的慈善方式即商业运营方式来从事社会创新活动,都可以成为社会企业家。比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企业,而作为社会企业家的尤努斯,实际上是在任教于孟加拉吉大港大学的一名经济学家。

社会企业家精神的要义

这个概念与“企业家精神”紧密相关。按照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创新的主动力来自于企业家精神,而“企业家精神”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私人王国。对于没有其他机会获得社会名望的人来说,它的引诱力特别强烈。二是对胜利的热情。利润和金钱是次要的考虑,而是“作为成功的指标和胜利的象征才受到重视”。三是创造的喜悦。企业家是典型的反享乐主义者。四是坚强的意志。企业家“需要有新的和另一种意志上的努力,去为设想和拟订出新的组合而搏斗,并设法使自己把它看作是一种真正的可能性,而不只是一场白日梦”。与此相应,运用商业经营模式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企业家同样也需要具备“企业家精神”,只不过,这种“企业家精神”体现在社会企业家必须具备高度的社会创新意识,以及具备熊彼特所讲的其他三个要件上。其中,这里的“社会创新”是严格区分于政府创新和企业创新的,它是来自公民社会组织的创新,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进行的且大多将会在一些社会机构进行模式扩散的创造性行动和服务,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广义上的社会创新(包括了政府创新和企业创新)。如果不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那么,这部分人也不具备“社会企业家精神”,从而不能被称为社会企业家,至多可以把他们称为慈善家或公益活动家。

谁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社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这些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责任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与商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比,社会企业也要履行社会责任,而且实现社会公益是其根本的追求和最终的追求。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社会企业是针对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创新,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一种纠正或补充。比如,企业应该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然而在现实中往往由于法制不全、意识不到位、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也还存在一些企业的生产严重污染生存环境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社会企业的使命就是要通过一种创新方式,帮助这些企业甚至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环境意识,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方式来治理环境。在此意义上,就不能说社会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还是商业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二者是并行不悖的,都需要倡导,都需要加强。此外,从创新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的,它主要为更大利润所驱动,并且多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机构中扩散。而社会企业则是通过社会创新来实现其社会价值。两种企业都需要创新,而两种创新也都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如何打造中国的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在西方的兴起也只是最近10多年的事情,不过,虽然刚刚兴起,它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受到西方国家政府的大力培育,得到社会公众的大力认可,涌现出了很多成功的社会企业以及令人钦佩的社会企业家。与西方的情形类似,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现在也面临资金不足、公信力较弱等不利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困难。毫无疑问,西方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和借鉴意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企业在西方之所以能够兴起,与西方历史悠久的志愿传统和丰厚的慈善文化有关系,也与西方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有关。相比之下,中国的志愿传统比较晚,公民的慈善意识也有待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立法上才刚刚起步。因此,如果将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类型来移植,既不科学,也不现实,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容易引发上面所提到的各种混淆,导致社会企业的组织功能无法实现。目前,比较务实而解放思想的作法是依托已有的社会组织基础,将社会企业所具备的这种创新精神引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中,提高他们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鼓励更多的精英群体,尤其是年轻人以作一个社会企业家为荣,让他们树立以社会创新意识解决社会问题的价值观,从而区别于传统的“好人好事”,使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得更加可持续,让爱心更有力量。这样,未来的中国会有一批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的群体涌现,也会有一批具有较大活力并且对社会更有贡献的社会组织出现。届时,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将更加成熟,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成为政府在实现善治过程中的有益伙伴。

(来源:《社区》杂志2009 年5月上)(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