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与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

作者:纪晓华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诞生不久,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提出并进行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涉及人口最多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推翻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使数亿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翻身,在政治上获得了新生,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正如刘少奇早在1948年9月曾经指出的那样:“在人民解放战争胜利以后,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所有,以消灭封建主义。要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以消灭官僚资本主义。在完成这些革命的任务以后,我们就在旧中国的废墟上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①

在中国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是由中国革命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农村中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农村中的封建地主阶级,是国民党政权的主要支柱之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打倒国民党反动派,必然要进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促进社会生产力在农村的显著发展。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解放区军民进行了全国的解放战争。在前方英勇作战的同时,在后方,解放区展开了土地改革斗争,这项任务在中共领导人当中是由刘少奇分工负责的。到1949年9月底,已经在1.3亿人口的解放区完成了土改,取得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

刘少奇是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运动主要领导者和重要决策者之一。他在这次土改中主持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指导整个土改运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适时地提出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方针

人民共和国成立仅仅3个月后,刘少奇就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在中国大陆新解放的地区中,至少有2/3的国土和3亿以上人口的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这不但关系到饱受战争创伤的国民经济能不能迅速得到恢复,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刚刚诞生的革命政权能不能巩固,人民胜利的果实能不能保住。因为中国革命战争,实质上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革命战争。广大农民是革命战争的主力军,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90%以上。所以,只有在新解放区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才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获得亿万农民对新政权的支持,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和维护新生的革命政权,保住几十年来人民群众浴血奋战换来的胜利果实。

1950年1月,毛泽东、周恩来在苏联访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开始部署在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改工作。4日,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减租减息和征收公粮的指示》中,提出:“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十一省应该准备在1950年秋后分配土地。在宁夏、青海两省完全汉人居住的地区亦须准备秋收后进行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及汉人与少数民族居地区则不进行。在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则在1950年还不能进行土地改革,1951年秋后来进行。”②他就此事请示了毛泽东。1月10日,毛泽东从莫斯科发来电报:“少奇同志:1月4日中央发各中央局关于土改及征粮等项工作的指示很好。请你们考虑可否要各中央局将此项指示电转发给各省委研究,并要各省委向中央局及中央表示自己的意见。”③可见,刘少奇的这一做法得到了毛泽东的同意和支持。刘少奇的这个《指示》主要体现了两个重要思想,一是明确提出从1950年秋后开始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一是提出了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改的步骤。

当然,关于在新解放区有步骤、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改的提法,毛泽东早在1948年春《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有了。当时,在解放区土改中出现了“左”的倾向,1947年冬,毛泽东在党的12月会议上所作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指出了这一错误,并阐述了党的正确方针政策。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又针对这一“左”倾急躁病指出:在新区,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应当是有步骤的,即是说,有策略的。必须依据环境所许可的情况,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决定发动斗争的策略,不要企图在一个早上消灭全部的封建剥削制度。在新区,还必须分地区、分阶段。分地区,是说应当集中力量在那些可以巩固地占领的区域进行适当的合乎当地群众要求的土地改革工作;而在那些暂时尚难巩固地占领的区域,则不要忙于进行土改。分阶段,是说在人民解放军刚占领的区域,应当提出和实行中立富农和中小地主的策略,将打击面缩小到只消灭国民党的反动武装和打击豪绅恶霸分子。④这些指示,不仅使当时解放区的“左”倾错误得到有效纠正,而且对建国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950年初,刘少奇在总结了建国前土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根据建国初期广大新解放区的新情况、新形势,即有些地区敌匪霸未肃清,有些地区还未进行减租减息,有些地区还涉及复杂的少数民族问题等情况,提出了分阶段、分地区进行土改的部署。

关于土改的时间问题,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曾指出:新区农村的任务是“首先有步骤地展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人民解放军到达那个地区大约一年或者两年以后,就能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同时必须注意尽可能维持农业生产的现有水平不使降低。”⑤毛泽东在这里提出的是,先用一年或两年时间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造成土改的先决条件,至于何时进行土改,没有提及。然而刘少奇仅在新中国成立3个月时,就提出在1950年秋后开始实行土改。刘少奇为什么这样做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正如刘少奇在1月4日《指示》中所说的,尽早地宣布和规定土改时间有两个好处,其一,可以使党内外人士、农民和地主能尽早摸到底,都有所准备,这样可有利于当年的春耕和春耕的准备工作;其二,在规定了土改前后的土地关系,即在土改前,地主和旧式富农的土地仍归地主和旧式富农所有,他们在实行二五减租后向农民收租是合法的等等之后,有利于稳定生产。第二,建国初期,人民政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早进行土改。据刘少奇在1949年除夕讲话中说:长江以南因耕作不好,征粮工作很困难,粮食收不上来,人民生活就没有保障,社会就不安定。“为了克服困难,1950年有许多地方必须开始土改。因为不土改,对耕种不利的,尚未土改地区,有苏、浙、皖、鄂、湘、粤、桂、甘等省,今年所以不执行,是因有许多困难,不能不暂缓,但1950年必须完成土改,如果1950年冬天不能解决,就要延到后年,那就太迟了。”⑥第三,土改的外部条件很有利。其一,新中国成立后,人心向背发生了根本变化,广大人民群众都积极拥护土改,因为土改代表了数亿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其二,党中央有20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并且在1949年又有2600万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改,没有出现大的偏差。这更加坚定了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决定在1950年秋后进行土改的信心。总而言之,建国初期的客观实际要求我们尽早公布土改的时间,要求我们在1950年实行土改。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生产,尽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只有这样,才能使土改进行的更有秩序、有准备。

1950年1月11日,毛泽东从莫斯科回电的第二天,刘少奇就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示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将中央1月4日发的关于新解放区土改、减租减息和征粮工作的电文转发给各省委研究。2月12日,他根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反馈回来的情况,起草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确定了在.新解放地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政策: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9省和甘肃、宁夏、青海3省的汉人地区,凡是准备工作已经充足,群众的觉悟与组织已达应有水平的地区,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绥远6省,在1951年秋收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疆和全国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与汉人杂居的地区,则在1951年秋收以后另行决定;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之前,应一律实行减租。《指示》还指出土改前的准备工作是:“根据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规定各区分配土地的具体办法,并派得力干部进行典型试验。大量地训练土地改革的干部,迅速组织农民协会,召开各级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农民委员会,并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彻底改造区乡政权机关,并注意团结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等。”⑦此文件经在莫斯科的毛泽东、周恩来审阅修改后,又经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和政务院第212次政务会议通过,于2月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名义发出。

文件发出后,中央和各地人民政府便加紧土改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建立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农民代表会议,改造乡村基层政权,整顿农协组织,培养和训练干部,修订土改法令和宣传土改政策等等。对于那些还不具备土改条件的新解放区,则先开展清匪反霸和减租减息运动。经过一段时间准备工作之后,在这些新解放区,不仅社会安定,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封建制度受到严重打击,而且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有了明显提高,广大干部也得到了锻炼。

实践证明,刘少奇提出的1950年秋后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改的步骤和方针是及时的、正确的和必要的。它是建国后土地改革顺利进行的一个良好的开端。它体现了刘少奇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发展生产力出发的思想。

二、起草《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导全国土地改革工作

确定了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改的步骤和方针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到1950年6月为止,华东、中南两大行政区已有农协会员约2400万,改造乡政权38000多个,并准备在当年冬季以前训练土改干部约18万人。据此,中央认为“在这些农民运动业已开展并有准备的地区,在今年冬季可以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另外,为了使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能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为了不再出现混乱现象和各种错误偏向,由刘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后简称《土地改革法》),为新解放区土改做了政策上、法律上的准备。

1950年6月6日,刘少奇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提出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方针和关于富农土地、债务、人民法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并强调土改是争取国家财政经济基本好转的条件之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完成的任务。刘少奇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了全会的同意。会议还决定成立由刘少奇负责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审定有关土改的文件,负责指导全国的土改工作。

1950年6月14日至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二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土地改革问题。刘少奇受中共中央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目的、方针政策和步骤,并就《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刘少奇的报告和《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土改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在总结了中共20多年来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国初期的实际国情制定出来的,它既体现了党的基本土改方针政策,也反映了刘少奇个人的思想、经验和智慧。这个报告和《土地改革法》一起成为指导建国初期土改的基本依据。它们的内容,究竟与建国以前的土改方针政策有哪些不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规定了建国后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刘少奇指出:“我们在今后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应该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总路线基本是一致的。它是对多年来土改运动经验的一个继承和总结,是符合建国初期农村的客观实际的。建国初期土改中有关法令、通则、决定,如《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农民协会组织原则》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文件中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都是以这条总路线作为总依据的。

(二)制定了保存富农经济,相应地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

它改变了建国以前土改中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是这次土改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特别是刘少奇还提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思想,它不仅在当时起到了孤立地主、减少土改阻力的作用,而且对后来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运动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详情见后。

(三)制定团结和保护中农的政策

中农问题在土改中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争取到占农村人口20%左右的中农,就能够形成占农村人口90%以上农民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土改的任务就能够比较顺利地完成。所以,刘少奇一向主张团结中农。过去在老解放区土改中,由于缺乏经验,不少地区没有在平分土地的政策中把握好对待中农政策的分寸,结果一度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的偏向,使贫雇农受到孤立。为此,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在土改中要注意中农的意见,要向中农让步的政策。因此,在建国初期的土改中,刘少奇吸取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农实行保护政策。他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农民协会中的主要领导成份应该由贫农雇农中挑选,但必须切实地联合中农,首先必须切实地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规定各级农民协会领导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数目由中农中挑选。”⑧在《土地改革法》第七条中也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同时还特别说明中农附带出租的少数土地,也不应加以没收或征收,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分”的政策。

(四)规定对地主除没收他们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乡村中多余的房屋外,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的政策

它放宽了建国前土改中没收地主财产的政策。在老解放区的土改中,为了在战争中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要求,曾规定没收地主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耕畜、农具,还有房屋、粮食、衣被和其他金银存款等浮财,它虽然在当时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缺点,如造成地主对一些财产的隐藏和分散,引起农民对这些财产的追索和注意,从而,发生不必要的混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破坏,影响了土改的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刘少奇认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当作一个阶级来说,就在社会上废除了地主这一个阶级,……”⑨但是,“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⑩因此,对一般地主,仍应给他们一定的维持生活的土地,给他们出路。所以,在新解放区土改中,适当放宽没收地主财产的政策,一方面可以使地主维持生活,一方面也使他们可以把这些财产投资农业生产和经营工商业。正是这一政策,使许多逃亡在外的地主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土改顺利进行。

(五)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实行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的政策

它改变了老解放区土改中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刘少奇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1)因此,他在制定土改各项政策时,都是以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为准则。特别是在土地的分配问题上,尽可能做到使之有利于发展生产。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刘少奇指出,必须“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这样,可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土地变动,使农民安心农业生产。但是,在以原耕为基础抽肥补瘦,抽多补少,必然会引起另一个问题,即过多地抽出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可能使原耕农民受一些损失,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更好地团结这部分农民,使他们积极发展生产,刘少奇又提出“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己的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12)实践证明,这些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土改和农业生产发展。

总之,刘少奇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他主持制定的《土地改革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土改方针和政策,比建国以前土改中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所突破,它是对党的土地改革理论的补充、完善和发展。这两个文件的发出,为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提供了政策性、法律性的指导。在此之后,在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5大行政区内,约2.6亿农业人口的土地上,掀起了空前未有的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

三、提出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在建国初期土改中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中,保存富农经济,相应地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刘少奇不仅主持制定了这一政策,而且还根据国情,提出了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它的实行对土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既是对党的土地革命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反映了刘少奇个人的智慧与远见。

中国的富农问题是个比较复杂和特殊的问题。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场主和沙皇俄国的富农。他们被称为农村的资产阶级,又带有半封建性。这个阶层虽然人数不多(据中南各省土改复查后对新解放区100个乡的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2.85%,富农户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3.77%),在经济上也不十分重要,但对它采取什么政策,却对农民中的其它阶层(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贫农、雇农)、地主阶级和城市资产阶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政策曾发生过多次变化。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的中共中央由于受共产国际的影响,采取了比较“左”的富农政策,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实际上的领导地位。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在新形势下“富农也开始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掠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的革命,或采取同情与善意的中立态度”,过去的加紧反对富农的策略,“现在已经不适当了。”“我们应当联合整个农民,造成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在苏区当土地革命深入时,我们应该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或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它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用工人等)与发展工商等的自由”。(13)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解放战争时期,“五四指示”一般规定了不变动富农土地,但如果农民群众强烈要求,还是允许有所变动的。因此,事实上,各解放区土改中都动了富农的土地和财产。总之,在建国以前的历次土地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政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变化,但总的说是打击富农的。

关于建国后在新解放区土改中实行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思想,最早是毛泽东在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提出来的,毛泽东提出:江南土改中,要慎重对待富农。1950年初,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周恩来联名致电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就他起草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草案的复函中,转达了斯大林对我国新解放区土改中富农政策的意见。电报指出:关于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一般甚好,而且亟须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报告土改政策时,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我们虽对中国半封建富农作了解释,并说明对资本主义富农并不没收,他们仍举十月革命后的苏联为例,要我们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他的中心思想是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14)这封电报既反映了斯大林对中国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思想,也反映了毛泽东对这政策实行的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考虑,毛泽东和党中央于1950年3月分别就土改中的富农政策征询各中央局负责人意见,各级负责人一致同意毛泽东关于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4月20日,中央电告中南局、华东局、西北局:从现在起即可向群众口头宣传土改中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以稳定富农的生产情绪。4月29日,刘少奇在北京庆祝五一劳动节干部大会上演说时宣布:今后的土地改革,“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

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刘少奇提出,土改中,在不动富农土地的原则下,具体政策不要定得太死。他认为,如果大量出租土地,自己种50亩,出租50亩,这就是半富农半地主。他指出还有一种情况,假设有一个人,40亩土地完全出租,这就是小地主,土地要没收;可是另一个人,有90亩土地,出租40亩,自留50亩。如果后者的40亩不没收,那与前者比较,就有些不公平。经过七届三中全会、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最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六条中,对新的富农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15)

在这里,刘少奇提出的那种情况得到了明确规定。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刘少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土改后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思想,反映了刘少奇对于新民主主义的看法和他在富农问题上的见解。他指出:“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16)对于这种富农经济究竟保存多久,当时中央领导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毛泽东提出的,主张暂时保存富农经济,待到几年之后再去消灭;另一种是主张长时间保存富农经济,刘少奇主张后一种。毛刘的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主要是由于他们对制定这项政策的目的认识有所不同。毛泽东主要着眼于把它看成是顺利推进土改的一项策略,而刘少奇则主要着眼于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较长的时间,土改后应发展农村生产力,而我国富农一般占有较多的土地以及其它较好的生产资料,有的还兼营工商业;土改后,允许富农经济在一定限度内发展,有利于消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顾虑,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的商品经济。毛泽东和刘少奇的这种认识上的差距,虽然对当时的土改没有什么影响,但却“为后来党内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上发生的多次争论,也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未能长期坚持埋下'种子'。”(17)

事实上,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决定发出以后,不仅稳定了富农,减少了土改阻力,而且还孤立了地主,保护了中农,使土改顺利推进,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不久,由于党内“左”的倾向的影响,土改后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很快呈现为高潮,富农在农村中实际已经是不合法的了。1952年12月,经毛泽东审查修改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学习和宣传提纲〉》正式宣布:“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直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它标志着“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取消。

以后的实践证明,土改后过早地取消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向社会主义过渡,过早地动摇私有制,不仅挫伤了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生产积极性,对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利,而且与以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急于求成,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吃“大锅饭”现象有密切联系。如果按照刘少奇所说的那样,土改后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继续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在较长时期内充分发挥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生产积极性,那么,不仅农村生产力能得到较大发展,而且也不致于造成后来那种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

建国初期的土改运动,经过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于1950年冬季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1950年冬至1951年春,在华北、华东、中南、西北约1.28亿农村人口的地区在清匪反霸、减租减息斗争的基础上进行第一批土改;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华南、西南约1.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二批土改;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3000万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第三批土改。经过土改,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消灭了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1952年,全国农业产值比1949年增长48.5%,比1951年增长15.3%;粮食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42.8%,比解放前最高年产量增长11.3%;棉花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193.4,比解放前最高年产量增长53.6%;农民个人生活也有所改善。同时,土改的胜利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建立和巩固了农村的基层政权,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获得巨大成功的有力证明。

注释:

①《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9页。

②③《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38页。

④⑤《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315、1429页。⑥刘少奇在1949年除夕的演讲。

⑦(15)《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国防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版,第107、157页。

⑧⑨⑩(11)(12)(16)《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44、32、34、34、41、40页。

(1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586页。

(1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264页。

(17)《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136页。

(来源:《历史伟人刘少奇——纪念刘少奇百年诞辰论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

《历史伟人刘少奇——纪念刘少奇百年诞辰论集》